tgl888 wrote:
如果A申请中从权包括了a的所有特征,一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打个比方:
A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W.
如权1所述的XXX,其特征在于Y.
a申请的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W+Y.
那么a申请实际上是A申请的权2,因此,要想两件都授权,那么A申请中要删除权2. 这是现在的审查中执行方式吧?
如果一个申请人同时申请了发明和新型,有个同样的权项,要求保护范围是“甲+乙”,新型授权后,发明答oa时去掉了保护范围“乙”。
那么到发明授权时,
发明人是否可以获得新型的全部授权和发明的修改后授权?
发明人是否需要放弃新型的保护范围“甲”,才能在维持新型授权的同时,得到发明的授权?
在后者情况下,可能不可能(通过立法)让发明的效力中止10年等新型终结后再恢复?或把新型的效力中止直到发明被无效再恢复(如果发明是因为创造性不够而被无效,那么新型中创造性可能就足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