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l888 wrote:
如果A申请中从权包括了a的所有特征,一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打个比方:
A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W.
如权1所述的XXX,其特征在于Y.
a申请的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XXX,其特征在于W+Y.
那么a申请实际上是A申请的权2,因此,要想两件都授权,那么A申请中要删除权2. 对,指南中明确说,这种情况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但是指南中没有说清楚一个权利要求中出现多个技术方案时如何处理,例如数值是多个点值、通式中坚定了某一原子或基团的数目、某一上位物质的可选成分等。这种情况的涵盖和被涵盖是否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纯粹按字面解释,应该不算;如果按实质解释,就催在争议。
指南中,所举的数值部分重叠的例子,是因为数值连续,单依据权利要求无法分割。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可分割的技术方案该怎么处理?如果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可分割的方案较少,例如只用一个“或”将两个方案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如果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容易接受;但是如果方案较多呢,例如涉及到数值,一个申请中的一权项涉及的数值是1~100的整数,另一申请的一权项中不同的只是所涉数值为5或6或7,这种类似情况该如何断定。
这种一权项中涉及可分割的有限方案的情况,在判断时,是一刀切呢还是要再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