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被他人以三年未使用提出撤销,后提交曾使用的证据,商标局认定商标继续有效,对方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转发文件,结果不巧,由于商标权人的地址变更没有收到转文,后来在没有商标权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商评委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很久以后商标权人知道该消息,为时已晚,但觉得可以继续用自己的商标卖商品,所以没想补救,不料最近(距撤销日已过了5年以上)由另一人申请并初审公告了相同的商标,如果注册成功,则该最初的商标权人就面临被告侵权的危险。
我想问的是,
1. 如果原商标权人提出自己持续使用该商标很长时间(8年以上)的证据,以及当时由于地址变更而没有得到转文的证据,能不能把新初审公告的商标异议掉?
2. 如果异议不成功,该原商标权人能否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
3.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该原商标权人目前应该做哪些努力?
本人对商标不熟,望版上的各位商标高人指点一二,谢过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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