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2010-11-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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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成功后被他人以三年未使用提出撤销,后提交曾使用的证据,商标局认定商标继续有效,对方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转发文件,结果不巧,由于商标权人的地址变更没有收到转文,后来在没有商标权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商评委决定撤销注册商标。很久以后商标权人知道该消息,为时已晚,但觉得可以继续用自己的商标卖商品,所以没想补救,不料最近(距撤销日已过了5年以上)由另一人申请并初审公告了相同的商标,如果注册成功,则该最初的商标权人就面临被告侵权的危险。

我想问的是,

1. 如果原商标权人提出自己持续使用该商标很长时间(8年以上)的证据,以及当时由于地址变更而没有得到转文的证据,能不能把新初审公告的商标异议掉?

2. 如果异议不成功,该原商标权人能否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

3.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该原商标权人目前应该做哪些努力?

本人对商标不熟,望版上的各位商标高人指点一二,谢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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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oitoy  注册会员 | 2010-11-10 21:31:34

Re: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第二问,如果异议不成功,肯定不能使用现在的商标了。
第一、三问:看看能不能在商标法第9条、第31条上下下功夫吧。
如果要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材料,详谈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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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ax  中级会员 | 2010-11-11 16:56:52

Re: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1. 如果原商标权人提出自己持续使用该商标很长时间(8年以上)的证据,以及当时由于地址变更而没有得到转文的证据,能不能把新初审公告的商标异议掉?
答复:
A、证据充分,只能说你提异议的事实证据充分,不能说明其他。
B、由于地址变更而没有得到撰文,这不是免除你责任的法定条件(你收不到,也会被“公告送达”)
C、你没收到商评委文件和你要对已初审公告的新的、相同商标提出异议这是2回事。别纠缠在一起。
D、能不能把新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掉要看你理由、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2. 如果异议不成功,该原商标权人能否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
答复:如果异议不成功,原商标权人当然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上继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该原商标权人目前应该做哪些努力?
答复:委托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配合代理机构提供证据。

本人对商标不熟,望版上的各位商标高人指点一二,谢过先!
A、我估计你们公司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吧?不然怎么会发生地址变更而收不到相关文件的情况?
B、如果委托代理机构,所有的文件都会有代理机构转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只会和代理机构直接联系
C、自己办理的,相关部门会按照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因此,如果公司地址变更了,相关知识产权地址也应及时作出变更,不然楼主这样的情形还是会出现。
greentree  注册会员 | 2010-11-15 19:06:20

Re: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谢谢两位的回答。

商标申请人确实没有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和办理商标事务。

现在要提异议的目的一:想把对方异议掉并自己注册商标,但用第9条(显著性)即使异议成功,自己的商标也不能注册成功或注册后被撤销。所以想用第31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异议,但不知道除了8年以来一直使用该商标的资料外海应该提出什么资料。

目的二:实在不能异议掉对方,也想通过在先使用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不知道这种使用允许不允许,或者有没有地域或者时间的限制?

望大侠们不吝赐教!
droitoy  注册会员 | 2010-11-15 19:38:48

Re: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目的一,你先查查这个商标的注册人为什么会注册这个商标吧,看是否有恶意什么的。
目的二,异议不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换商标了。
如果不想换商标,可以加上一些识别性标志,但这还是有侵权的风险。

这种案件,最好带着材料,去找律师咨询一下。
要是在北京,可以带着材料到我办公室来聊聊。
瓜熟蒂落  版主 | 2010-11-22 23:28:35

Re:特殊的商标异议,求高手指点

如果对方一旦注册成功,那么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未经注册人允许而使用该注册商标肯定是侵权行为,并且你的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不能继续使用。
所以现在关键的是,委托一家代理机构,提异议,这样对方的商标暂时不能注册,不享有专用权;与此同时,你积极准备证据材料,除了连续八年的使用证据之外,提供该商标获得的任何荣誉、广告、销售合同和发票等方面的证据,代理机构会给你详细的清单。
异议对方不是目的,最主要是要获得商标权利,所以你必须提出申请,当然,在前一异议案件未裁定的情况下,你的申请一定驳回,还需要做一个驳回复审,要求等待前一案件裁定结果作出后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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