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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有人说是:为了避免同一申请人通过先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抢占申请日、并延后保护期限的问题。但我弄不明白的是:申请人是如何实现上述目的的呢?
敬请高手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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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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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2-3 17:06:31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在老法里抵触申请不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那么假如某人于2005.1.1就某发明创造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5.10.1拿到授权通知书,此时(新型公告日前均可)再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不要求优先权),发明专利授权前放弃实用新型,那么申请人就这个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期限最长可达20年10个月(2005.1.1-2025.10.1),这就延长了专利保护最长20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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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up  中级会员 | 2009-12-3 22:02:11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用就同一技术提出申请只能以最早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计算来解决,不知道为什么专利法要改得那么麻烦,弄得现在要想专利和实用新型都申请只能同一天提交了。
风言  注册会员 | 2009-12-4 08:25:46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怎么判定同一技术
pyyzsh  新手上路 | 2009-12-6 05:44:28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我认为,说可以延长专利权期限是错误的,因为专利法禁止同一技术主题重复授权,不管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一样适用。旧专利法对此没有很明确,但08年底的修改就将此明确了。实际上,自己的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是逻辑周延的必然,因为申请人有可能犯错误,先后就同一主题进行申请。
  还有,在先申请原则下,申请日在先的应授权,但是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则要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2-7 05:51:23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pyyzsh wrote:
我认为,说可以延长专利权期限是错误的,因为专利法禁止同一技术主题重复授权,不管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一样适用。旧专利法对此没有很明确,但08年底的修改就将此明确了。实际上,自己的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是逻辑周延的必然,因为申请人有可能犯错误,先后就同一主题进行申请。
  还有,在先申请原则下,申请日在先的应授权,但是对于同一天申请的,则要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大哥!你基本概念搞错了,老法中自己的在先申请不可以构成抵触申请,审查指南里专门有这样的描述,老法对此也很明确用了“他人”这个词,并非“对此没有很明确”。
greentree  注册会员 | 2009-12-20 02:06:52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新法有该规定,看似是为了避免像《舒氏案件》一样出现同一发明实际得到保护超过20年,以保护作为第三方的公众利益而修改,但我觉得可能还有更深的理由。

专利法要调整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利益和普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按照旧法,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详细写发明内容,而权利要求仅归纳其中一部分即可。等之后通过继续研发,或者侵权产品的出现之后,发现说明书中的另外的部分也很有意义时,再把那部分总结为新的权利要求,在第一个申请未公开前提出新申请。

这似乎没有什么不合理,但问题是对于公众,作为一种技术公开文献,同样内容的公开文本再一次出现,即公众通过第二份文献得不到任何新的技术公开信息。因此,第二个申请仅是对申请人一方有利,对公众没有任何有益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加上由于中国特有的同一发明可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两者并在授权之前选择等旧法规定,过去大量重复内容的申请不断出现,导致专利局审查负担进一步加重。

因此,通过此次修改,能够减少相同技术内容的文献重复出现而保护公众利益,且能减少审查负担,我想这才是此次修改的真正意义所在。

顺便说一句,如果第二申请是第一申请之后1年内提出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超过1年6个月第一申请已经公开,第二个申请就没有了新颖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

纯属个人观点,请各位批评指正!
llyyzz  新手上路 | 2010-1-7 22:18:01

Re:为什么在抵触申请的定义中删除有关“他人”的规定?

greentree可否给个有关“舒氏案件”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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