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2009-11-14 00:00
544426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1-19 23:20:33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staroffish 太牛了吧,指南都背下来了。还读了那么多内部资料。受教了。

我也回答过类似问题,现在来看,太肤浅了。准备把这个贴链接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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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derwind  注册会员 | 2009-11-20 00:11:49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其实第三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将原权要求全部删除而将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第三种情形,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却落入了第四种情形。

对这句话有疑问。不符合第三种情形,不代表就是允许的了。只有同时不符合四种情形才属于staroffish所说的审查员自由量裁范围,所以不矛盾。

另外,你都说了第四种情形是06年才加的,是不是06年考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呢。照理说不能增加的厄。

另外我比较明白staroffish的观点。你的观点我不太明白。

究竟我们被动修改能不能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呢?不管有无单一性

另外能不能删除原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呢?不管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洛飞 wrote:
  每次读staroffish君的帖,都能增加不少知识,您总是能(也想)展现您的才华,在受到教益心存感激的同时,也给您提一点小小意见:
  首先,楼主问的是“实务题”中而不是“实务”中,可以看出您的回答人家并不满意。
  那么我来试着回答一下(仅仅限于对指南的理解):08年的题,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两个独权利要求,均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06年的题,参考答案增加了衣架独立权利要求,该独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中出现过,但是修改消除了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即克服了原权利要求1、2、3无新颖性和权4无创造性的缺陷,所以不适用这四种不接受的情形。
  关于“主动修改超出被动修改的范围”不被接受的这四种情形,展开来说一下:06版《审查指南》以前的版本中只有前三种情形,第四种情形即“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是2006年修改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审查指南》新增加上去的(国知局网站/专利申请指南/审查中/上有一个修订格式版可以看的很清楚)。其实第三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将原权要求全部删除而将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第三种情形,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却落入了第四种情形。所以《审批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在第四种情形前加了一句话“在保留原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情形下......”
  其实,我们需要了解的是staroffish君说的哪些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是符合细则第51条第3款情况的,昨天不是有位妹妹愿意帮您克服打字恐惧吗,至少拣个三五种情形简要说说,重要的不说吊起胃口,没解决大家的疑问啊,虽然这不是您的义务。再说,我想再复杂,写规程的时候总归是有个出发点的,不可能把一些现实中碰到的杂乱无章的东西直接列上去,必须要有一个指导思想。关于符合细则第51条第3款情况,我想应该主要是围绕单一性展开的,简单地说,不能无谓的增加审查工作量,申请人也不要老想着搞个“买一送一”去打擦边球(纯是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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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1-20 18:09:12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tenderwind wrote:
其实第三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将原权要求全部删除而将仅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第三种情形,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却落入了第四种情形。

A、对这句话有疑问。不符合第三种情形,不代表就是允许的了。只有同时不符合四种情形才属于staroffish所说的审查员自由量裁范围,所以不矛盾。

B、另外,你都说了第四种情形是06年才加的,是不是06年考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呢。照理说不能增加的厄。

C、另外我比较明白staroffish的观点。你的观点我不太明白。

D、究竟我们被动修改能不能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呢?不管有无单一性

E、另外能不能删除原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呢?不管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是我的错误引起的误解,所以我完全有义务在这里说明一下。为了方便说明,我给你的问题编了号。
  1、先回答第C个问题:关于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Staroffish先生(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称他为老师)已经做了全面、详细、权威的解说,你说你明白他的观点,那就完全够了。我所说的只是几个具体问题,而且里面有错误,我的第三个帖是在学习了Staroffish先生的解说后作的更正。
  2、第A个问题:光从逻辑上讲你是对的,但是立法的时候,虽然有些法条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但一般还是要尽量使每一条要对应一种情形。订立审查指南也是如此,能避免重复的要尽可能避免,否则既不严谨,也是浪费纸张。
  3、第B个问题:2006年出题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我不得而知,我只知道当年对指南的修改是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增加“衣架”独权不必要也不应当,你可以去看看《发明和实用新型撰写案例剖析》(第二版)中第八个案例“圆筒形滤清器的密封装置”第400页的部分。
  4、第D个问题,“被动修改”能否增加甚至无单一性的独权,Staroffish先生已清楚地列举了,在答复第三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当你的申请面临驳回,需要带着显微镜到说明书里找发明点时,在符合A33的前提下是可以的。当然,我也说了,考试的时候一般不会考答复第三类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恐怕太难了。
  5、第E个问题: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在“主动修改”中,别说是删除真的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删除“假”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假”的,是指虽然不是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在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至于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如果修改符合R51.3,则是允许的;如果不符合R51.3,则要看是否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没有扩大的话审查员可以自由裁量。
tenderwind  注册会员 | 2009-11-20 18:52:08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谢谢洛飞如此详细的回答。正在临考之际,复习去年的撰写,发现自己的疑问主要出在被动修改的条件上。正觉得自己理出了一点头绪的时候,发现已经有这么一个贴子详细论述。真是很意外也很惊喜。
        对于第1点,谢谢你再次解释,可能你的贴子里面其实早已经说得很明白,我对专利法还不能够从深层次去理解,所以一时没法体会。
        对于第2点,不由得有些感慨啊。我是理工科的,逻辑思维比较占上风,所以有时候尽管能以法理来理解法条,但是在逻辑上呢还是会陷入类似死循环的状况。也会问很多奇奇怪怪的问题,呵呵。08年考试,就是有点想的太多,太偏,写出了奇奇怪怪的权利要求书。总的说来,其实还是对被动修改没有真正理解,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法理上。特别猪的是,我属于挖去端点值做独立权利要求的那一个。
        另外,仔细想想你说的矛盾,应该是指有了第4条规定,其实不用第3条了吧。
        对于第3点,我发现我的参考资料上面,注明了权八是由于当时参考的是01版的审查指南,所以可以。以后是不允许的。呵呵,这么重要的注释,我居然是第一次发现,历次都直接无视了,汗。
        对于第4点,哈哈,那真的是实务了。现在先学一招,原来最后还是有希望如此补救地。
        对于第5点,学习到了“假”必要技术特征的概念。让我迷惑的也是这一点。这么说来,就是非常清晰了。在08年考题中,说明书已经清楚写明“真空油炸“是必要的。所以。。。当年设想的绕过“必要技术特征“规定的,真的是白费力气了。我去年的那份权利要求,彻底被驳回了。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1-20 23:38:58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tenderwind wrote:
  谢谢洛飞如此详细的回答。正在临考之际,复习去年的撰写,发现自己的疑问主要出在被动修改的条件上。正觉得自己理出了一点头绪的时候,发现已经有这么一个贴子详细论述。真是很意外也很惊喜。
   ......
        对于第5点,学习到了“假”必要技术特征的概念。让我迷惑的也是这一点。这么说来,就是非常清晰了。在08年考题中,说明书已经清楚写明“真空油炸“是必要的。所以。。。当年设想的绕过“必要技术特征“规定的,真的是白费力气了。我去年的那份权利要求,彻底被驳回了。
  说谢谢倒是客气了,我也是在学习中,所提供的东西也不一定都正确,需要鉴别吸收。
  倒是觉得还需要补充两点:
  1、允许的不一定是非得要做的,有时把权利用尽不一定是好事,很容易踩红线的。作为应付考试,可能还是“温顺”一点效果好一点。出考题的时候往往是先有考点然后再去想一个题干,考100道题,出题可能要几百道,想这么多题干肯定很辛苦的,所以复核时考虑不周是难免的,不象放到网上有那么多人来贡献智慧。有一些高手往往会因考虑太多而失分。你看看往年的题确实有不少经不起推敲,所以如果能判断出每道题的考点在哪,基本上能符合评分标准了(至于正确不正确就不一定了。)
  2、你说的那个“真空油炸”的问题,牵涉到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要写多少的问题,一般地说,从权引用的技术特征一定要写上去,要不引用没有基础,没引用的写几个呢?没有定论。写多了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为缩小了保护范围,那么写少了行不行呢?就2008年这个题来说,“真空油炸”这个技术特征在评分标准里只占2分,还有其它的几个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特征,少一个少给2分,评分标准里面倒是没有把这种情况戴上“不允许的删除-----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明确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帽子,只是2分而已。但难保今年的考试评分标准就不列入。举个例子:2006年的题,评价创造性时排除公知常识的结合启示是一个得分点;而08年的题,参考答案里就没有提到公知常识。而实际上,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现有技术的启示时,指南里列的三种情形也并非穷举。所以说,考试嘛,笑谈之,不必太较真,为了得个好分数,领会出题人的意图是最到位的。就这个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来说,原来权利要求有的,还是列上为好。
  
baosirui  新手上路 | 2009-12-6 03:10:28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洛飞
“06年的题,参考答案增加了衣架独立权利要求,该独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但是修改消除了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即克服了原权利要求1、2、3无新颖性和权4无创造性的缺陷,所以不适用这四种不接受的情形。”

06年的实务题标准答案是按01版的指南出的,且在答案最下面作了标注(条法司出的答案的第114页)说明了这一情况,明确指出了按照06版指南是不可以新增原权利要求中没出现的主题的。。。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2-7 18:47:09

Re:请教被动修改的问题

baosirui wrote:
洛飞
“06年的题,参考答案增加了衣架独立权利要求,该独权利要求在原权利要求中未出现过,但是修改消除了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即克服了原权利要求1、2、3无新颖性和权4无创造性的缺陷,所以不适用这四种不接受的情形。”

06年的实务题标准答案是按01版的指南出的,且在答案最下面作了标注(条法司出的答案的第114页)说明了这一情况,明确指出了按照06版指南是不可以新增原权利要求中没出现的主题的。。。
  如果我读一个帖的话,我会把主帖和跟帖全部读完,不管是一句两句的还是长篇论说的,不管是对的还是错的,我至少要读一遍才发表意见,有些写得好的帖我要读三四遍。随便看一个帖就附上自己的意见,对别人没有意义,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当然,现在生活节奏快,都忙的很,哪有那么多时间,所以也表示理解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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