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吃大餐了,差不多4000字,辛苦staroffish君了,我第一个表示感激不尽!估计那位说要帮您克服打字烦恼的同学是忽悠您的。如果是送个写字板吧,那玩意是老头老太用的,比打字还慢。如果是送个语音输入装置,那可是技术前沿,得熟悉了个人的语音习惯才能识别(好象有申请专利的)。staroffish君如此热心肠高水平帮大家解答问题,再赞一个! 学习之后,自觉还只是学到了专利制度表皮的表皮这个层次。我对R51.3的理解非常不全面且有错误的地方。如果我的错误回答给哪位引起了混淆,在这里致以真心的歉意! 2006年实务题,从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最后一句看,应是属于第二类审查意见,即不确定性意见(再说考试也不大可能考答复第三类审查意见),那么参考答案增加衣架独立权利要求应是不符合R51.3的规定。况且,该衣架除了挂钩外,对挂钩与衣架本体的连接部或者衣架本体本身没有作任何改进,所以即使在撰写或者主动修改时将衣架作为独权列入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应该的。比如仅仅改进了照相机的快门机构,将包含该快门机构的照相机作为一个独权列入,是不合适的。 关于staroffish君说到的“disclaimer式修改”,指南247页关于不允许的删除中有一个具体的例子,我的理解也仅限于此。至于“swiss式修改”,我也不懂,只有等考完再去学习了。
fange99 wrote: 我的战壕可能被划分错了……可能
qa12z3 wrote: 错了,我上课的时候实务老师说,增加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肯定错的! but,你把原来那条改的面目全非是可以的...只有没超范围并得到说明书的依据
staroffish wrote: 别装了,越看您越觉得象熟人。如果您不是审协的审查员,那您就可能是我认识的人,小强?华华? 咋办吧,您说,请哥吃饭吧,哈哈哈~~~~~
fange99 wrote: 小强花花我肯定不是,但是您每一个对专利制度及其思想进行深入浅出的诠释帖,都给我强烈的震撼,我没有洛飞tx那两下子,可以引诱您动不动就洋洋洒洒一回,但这不影响我对您的崇拜,呵呵。 出于对您的崇拜、尊敬以及感谢,俺非常愿意请您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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