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98086 wrote:
在被动修改中,有一条要求“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是不允许的。但是实务题中补入了\"具有单一性但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这句话怎么现解? 这个问题我还真想给你详详细细的解释一下,但今天没什么时间了,等以后有时间的时候再详细说。
简单的说“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并非被动修改中不允许的修改,而是一种例外中的例外。
你看一下审查指南237~238页(还是247~238页?我在家,手头没指南,也懒得上网去找,你自己核对一下)最后一自然段到238页的内容,其中列举了4种情况,是被动修改中不允许的修改。
但是这是有前提的:首先是,我们将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被动修改分为2种情况,(一)符合细则51.3的修改;(二)不符合细则51.3的修改。
按照法理来说,不符合细则51.3的修改应该都不接受,但是为了加快审查进程,审查指南赋予了审查员自由裁量权,如果认为申请人的修改可以加快审查进程,使申请人早日获得授权,审查员可以接受,这本身就是细则51.3规定的例外。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我就不展开了,太罗嗦),对此处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即为,在被动修改不符合细则51.3的前提下,即使其修改能够加快审查进程,但是出现指南538页列举的四种情况的,也不能接受,即此处审查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不接受这种修改的文本。
如果还觉得我没有说清楚,我下面画个图,看着就清楚了
结果
符合细则51条3款规定的—— —— 必须接受修改。
/
所有被动修改(符合专利法33条的) 不属于238页4种情况——审查员有自由裁量权,视情况接受或者不接受
\\ / 结果
不符合细则51条3款规定的 属于————审查员无自由裁量权,必须不能接受
\\ /
是否属于指南238页
规定的四种情况 \\ 结果
不属于——审查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情况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那么什么叫“符合细则51.3”的修改呢,那就说来话长了。只是告诉你一种情况:当审查员发出第3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原权利要书中未记载过的,但原说明书记载过的独权,属于符合51.3的修改。
不再展开了,再说就要涉及更多的问题了,那样要写很多东西的^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