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2009-9-1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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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09-9-21 04:45:53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致朝暮
你的说法没有问题,但没有解决我提出 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便中均适用,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认为每个实施例均适用,会不会造成写出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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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1 16:54:31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sxzwpswqyy wrote:
致朝暮
你的说法没有问题,但没有解决我提出 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便中均适用,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认为每个实施例均适用,会不会造成写出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呢?

“直筒形状或锥筒形状的颈口”在每一实施例都适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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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晚  注册会员 | 2009-9-21 18:36:47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sxzwpswqyy wrote:
1、一种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包括主腔体及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在所述粘合边体的边缘处设有凹口,其特征是:在所述粘合边体上设有颈口,颈口的一端与所述主腔体相通,颈口的位置靠近所述凹口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锥筒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直筒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直筒形状,所述凹口为三个,分别对应所述颈口上的三个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为两个且宽度不一样,所述凹口也为对应的两个。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粘合边体为两个,后一个粘合边体位于第一个粘合边体的两边,颈口位于后一个粘合边体上。

疑问:说明书中没有说明,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便中均适用。根据文中的内容,是否可以判断为不适用?

      你的疑问提得很好,前阵子这种情况也一直困惑着,为此我翻了详解,看了指南,搜索了过去的讨论。
      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否支持,别一个是修改是否超范围,两个问题看上去有联系,但其实质是无关的。
      支持,是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说明书,是指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出或概括”得出,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在每一个实施中均适用是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吗?我想你我的回答都是一样——不需要。支持的立法着眼点在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与保护范围相称。支持是允许合理的概括或上位的。说到这里,是不是在本案中我们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将直筒形状、锥筒形状的颈口应用于不同的实施例。回答是这种概括或上位是仅只能在受理前。
      是否超范围,是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相对于原申请文件,是指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其实质是原申请内容与修改后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至的”,即不能上位(不能概括)、不能同位、也不能下位,其立法的着眼点在于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非这样的修改,对于公众或是别的申请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来说,如果在受理前的撰写,可以,而进入审查程序后,不能。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1 20:19:28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那个,我的独权会不会太大的范围了呢?
早晚 wrote:
      你的疑问提得很好,前阵子这种情况也一直困惑着,为此我翻了详解,看了指南,搜索了过去的讨论。
      你的问题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否支持,别一个是修改是否超范围,两个问题看上去有联系,但其实质是无关的。
      支持,是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说明书,是指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出或概括”得出,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中均适用是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吗?我想你我的回答都是一样——不需要。支持的立法着眼点在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与你保护范围相称。支持是允许合理的概括或上位的。说到这里,是不是在本案中我们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将直筒形状、锥筒形状的颈口应用于不同的实施例。回答是这种概括或上位是仅只能在受理前。
      是否超范围,是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相对于原申请文件,是指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其实质是原申请内容与修改后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至的”,即不能上位(不能概括)、不能同位、也不能下位,其立法的着眼点在于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非这样的修改,对于公众或是别的申请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来说,如果在受理前的撰写,可以,而进入审查程序后,不能。
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09-9-21 23:25:44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致早晚

非常感谢你的指点。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2 18:34:28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请问大家:凹口是属于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在独权中对它进行概括,允许的吗?
朝暮 wrote:
写了一个,欢迎大家讨论,指出其中的不当。

1、一种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于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撕开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在粘合边体上与主腔体相通但又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宽度固定的未粘合部位;所述撕开部件设有至少一个且靠近未粘合部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设有2个,分别位于粘合边体的两侧边缘上,靠近每一未粘合部位处设有至少一个撕开部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设有1个,所述撕开部件设有至少一个。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边体设有2个,一个粘合边体位于包装袋一个边上的中间;另一个粘合边体位于所述边上的两端,且设有至少一个未粘合部位。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为颈口。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口呈直筒状,筒的一端与主腔体相通,靠近每一颈口的撕开部件设为一个。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口呈锥筒形状,锥筒大端与主腔体相通,靠近每一颈口的撕开部件设为至少一个。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为3个,且分别对应颈口上的三个宽度不同的位置。
9、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为凹口。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是半圆形。
11、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边体是通过热压或粘贴方式将包装袋的二层或以上包装材料合成一体的部位。

补充: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2个未粘合部位的宽度不同。
早晚  注册会员 | 2009-9-22 19:28:44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朝暮 wrote:
请问大家:凹口是属于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共同的技术特征,那在独权中对它进行概括,允许的吗?
无论共有还是区别技术特征,是要在申请前充分概括好。如果在审查程序中再进行概括,那么审查员会指出修改不符合法33条。就本案,虽然你可以说凹口是属于本发明与现有技术共同的技术特征,但这仅能证明你的概括能得到现有技术的“支持”符合法26条。支持与修改超范围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凹口”与修改的概括的”撕开部件“所反映的信息是不一至的,”撕开部件“上位了,不符合法33条,还是要承担修改超范围不利后果。
因而,如果本案处于审查程序中,原申请文件只是描述了凹口,最好别上位为撕开部件。
meixiuli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9-28 00:01:59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占座
jiejiejia  注册会员 | 2009-10-14 19:18:28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希望与大家交流问题:

1.  一种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凹口,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包装袋至少一侧的粘合边体上设有颈口,所述颈口的一端与所述主腔体相通,所述凹口的位置与所述颈口相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颈口为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颈口为直筒形,所述凹口设置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颈口为锥形,所述的凹口设置为至少一个。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的两侧均设有直筒形颈口,其中一侧颈口的宽度大于另一侧颈口的宽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凹口为半圆形。
7.   一种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凹口,其特征在于在包装袋的两侧各具有两个粘合边体,还包括在包装袋至少一侧的所述粘合边体上设有颈口,所述颈口的一端与所述主腔体相通,所述凹口的位置与所述颈口相配合。

问题:1. 粉、粒状物品包装袋是不是保护范围小了?
2.颈口和凹口的位置如何限定?是不是要写在独权中?独权中“所述凹口的位置与所述颈口相配合”是不是不清楚?
3.颈口是不是可是设置在包装袋的至少一侧?
4.颈口的形状预期所需要的凹口的个数是相适应的,当时直筒形时凹口为一个,当为锥形时为至少一个?
5.图六如何概括?还是直接写成另外一个独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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