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2009-9-1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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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飞  中级会员 | 2009-9-20 01:16:08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1.一种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包括放置物品的主腔体,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结合边体及位于结合边体边缘上用于撕开结合边体的的凹口,其特征在于:粘合边上设有颈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颈口呈锥筒形状,锥筒的一端与主腔体相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颈口呈直筒形状,筒的一端与主腔体相通。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有三个,分别对应颈口上的三个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粘合边体有两个,一个位于包装袋一个边上的中间,一个位于包装袋前述边上的两端,在位于两端的粘合边上设有颈口。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粘合体两端分别设有一个颈口,两个颈口的宽度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袋是洗衣粉包装袋。

我是新手,写了上面的权利要求书,请大家指点一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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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09-9-20 06:16:49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1、一种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包括主腔体及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在所述粘合边体的边缘处设有凹口,其特征是:在所述粘合边体上设有颈口,颈口的一端与所述主腔体相通,颈口的位置靠近所述凹口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锥筒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直筒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呈直筒形状,所述凹口为三个,分别对应所述颈口上的三个位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颈口为两个且宽度不一样,所述凹口也为对应的两个。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粒状物品包装袋,其特征是:所述粘合边体为两个,后一个粘合边体位于第一个粘合边体的两边,颈口位于后一个粘合边体上。

疑问:说明书中没有说明,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便中均适用。根据文中的内容,是否可以判断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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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09-9-20 06:20:51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致简单生活

我认为“颈口是由主腔体向粘合边体延申的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是说明书中给出颈口的明确定义,所以在权利要求中不需要再描述,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sxzwpswqyy  注册会员 | 2009-9-20 06:25:50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致简单生活

1、一种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凹口,其特征在于,粘合边体上设有与主腔体相通的颈口,该颈口靠近所述凹口,通过该凹口撕开粘合边体的一部分时,颈口与外界相通。

“通过该凹口撕开粘合边体的一部分时,颈口与外界相通”。这种功能性描述,好像不应该。
简单生活  注册会员 | 2009-9-20 18:54:13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应该去掉,只要说明具体的结构是怎样的就可以了
sxzwpswqyy wrote:
致简单生活

1、一种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来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凹口,其特征在于,粘合边体上设有与主腔体相通的颈口,该颈口靠近所述凹口,通过该凹口撕开粘合边体的一部分时,颈口与外界相通。

“通过该凹口撕开粘合边体的一部分时,颈口与外界相通”。这种功能性描述,好像不应该。
简单生活  注册会员 | 2009-9-20 18:57:58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我感觉应该也是的,说明书中有明确的定义,权利要求中直接使用应该是可以的吧,颈口在这里应该是属于自定义的词。但是放在独权中也不会影响保护范围。
但是,不知道基于清楚的考虑,是不是应该放入独权。

期望有人能明确下,我们也查查审查指南吧
sxzwpswqyy wrote:
致简单生活

我认为“颈口是由主腔体向粘合边体延申的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是说明书中给出颈口的明确定义,所以在权利要求中不需要再描述,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早晚  注册会员 | 2009-9-20 21:22:50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简单生活 wrote:
“所述颈口是由主腔体向粘合边体延申的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这个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呢?讨论一下。

1、“所述颈口是由主腔体向粘合边体延申的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当然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缺少上述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以撕开方式打开包装袋时,可以控制包装袋开口的大小。
2、“所述颈口是由主腔体向粘合边体延申的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是对原说明书记载的“颈口是在粘合边体上与主腔体相通但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未粘合部分”的改写,是对颈口定义修改。原说明书记载与修改后的内容实质上相同的。因而,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在权利书中写仅写“颈口”或者是“颈口”以及其定义,实质上也是一样的,是不会影响保护范围的大小。
3、在独立权利中采用“颈口”以及其定义来描述,目的是为了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更清楚直观,如从属权利限定“凹口”在“延申方向的侧面”。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1 00:59:53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写了一个,欢迎大家讨论,指出其中的不当。

1、一种包装袋,包括主腔体、用于密封主腔体的粘合边体、位于粘合边体边缘上的撕开部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在粘合边体上与主腔体相通但又不与包装袋外部相通的宽度固定的未粘合部位;所述撕开部件设有至少一个且靠近未粘合部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设有2个,分别位于粘合边体的两侧边缘上,靠近每一未粘合部位处设有至少一个撕开部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设有1个,所述撕开部件设有至少一个。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边体设有2个,一个粘合边体位于包装袋一个边上的中间;另一个粘合边体位于所述边上的两端,且设有至少一个未粘合部位。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未粘合部位为颈口。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口呈直筒状,筒的一端与主腔体相通,靠近每一颈口的撕开部件设为一个。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颈口呈锥筒形状,锥筒大端与主腔体相通,靠近每一颈口的撕开部件设为至少一个。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设为3个,且分别对应颈口上的三个宽度不同的位置。
9、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部件为凹口。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是半圆形。
11、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边体是通过热压或粘贴方式将包装袋的二层或以上包装材料合成一体的部位。

补充:
12、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包装袋,其特征在于:所述2个未粘合部位的宽度不同。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1 01:15:29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我觉得这个地方属于颈口的位置、连接关系,如果没有的话,感觉不够清楚。
简单生活 wrote:
我感觉应该也是的,说明书中有明确的定义,权利要求中直接使用应该是可以的吧,颈口在这里应该是属于自定义的词。但是放在独权中也不会影响保护范围。
但是,不知道基于清楚的考虑,是不是应该放入独权。

期望有人能明确下,我们也查查审查指南吧
朝暮  注册会员 | 2009-9-21 01:20:15

Re:旧帖翻新-09年撰写练习之三

我觉得,靠近直筒形状的颈口设置一个凹口;而靠近锥筒形状的颈口可以设置多个凹口,从而根据颈口的宽度使主腔体具有不同的开口大小。
sxzwpswqyy wrote:
疑问:说明书中没有说明,直筒形状和锥筒形状的颈口是不是在每一个实施便中均适用。根据文中的内容,是否可以判断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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