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的事宜作了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我理解错了,把期限届满的公告日误认为专利权终止日了,
看来的确因为流程的原因,专利权终止后要几个月国知局才公告。
那么那些主动撤回的或者没交年费而终止的专利,其权利终止日应该是哪个日子?公告日?
我是不是有些钻牛角尖了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