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也应该算,只不过对于(比如说)国知局而言,复审应该是比行政复议技术含量更高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处理部门、处理范围、处理期限均有所不同,但是其本质均应是行政复议行为,应受行政复议法的规范,专利法中申请人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的时间期限就是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符合提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大于等于60天的规定。
相比较而言,商标法中对商标局作法不服而向商评委提复审的时间就不符合这一规定。
如果说(比如说)对专利申请驳回决定而提复审这一行为不算是行政复议,那么请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这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
如果有,是什么? 如果没有,又是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