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雨点 wrote: 做过一个案子,一种A装置,用于取暖并可节省空间。审查员引用一份对比文件1,其公开一种用于取暖的B装置,结构完全与A装置不一样,但是审查员竟然能得出结论:对比于文件1,A装置的区别在于可以节省空间的那部分结构。然后再引用一份对比文件2,结构也跟A装置不一样,但可以节省空间,审查员得出结论:节省空间那部分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然后再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有点雨点 wrote: 个人觉得美国专利审查过严,有点像“宁可错杀一千(专利),也不放过一个”。这样做的后果是好多应该授权的专利得不到,但另一方面是无效专利诉讼数量相对来讲比较少。 =============================== 相比于某些审查员动不动就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文件2~n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驳回申请,你就会觉得美国专利审查不会过严了。 做过一个案子,一种A装置,用于取暖并可节省空间。审查员引用一份对比文件1,其公开一种用于取暖的B装置,结构完全与A装置不一样,但是审查员竟然能得出结论:对比于文件1,A装置的区别在于可以节省空间的那部分结构。然后再引用一份对比文件2,结构也跟A装置不一样,但可以节省空间,审查员得出结论:节省空间那部分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然后再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我当时看完审查意见后的第一句话就一个字:肏!申请人看完的第一句话是:审查员懂个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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