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新专利法第9条

2009-8-18 17:12
232613
tilorier  中级会员 | 2009-8-19 22:37:28

Re:请教新专利法第9条

beikao2009 wrote:
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既不属于抵触申请,也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不授权的话,违背公正的原则!
授权以后的问题,等到后续程序处理!
如果对不同申请人的上述情况.,以上处理方法也是适用的.

我认为:
第九条的意思是:只有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况下才能为与已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二次授权”。本题中,尽管实用新型申请在后,但由于它授权在前并且发明提出的时间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不在同一日),因此在先申请、在后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而被驳回。

至于公平的问题,可以设想一种情况:假定发明恰好在实用新型申请的10年后被授权,并且公众因看到实用新型授权公告而以为当时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成为现有技术而不经许可地实施,从而构成了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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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jiafu  注册会员 | 2009-8-19 22:40:30

Re:请教新专利法第9条

搞得有点乱了,我个人同意“guohaibo530 \"的意见,按新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应该不能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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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ne  新手上路 | 2009-8-20 00:59:05

Re:请教新专利法第9条

新法之前即2009.10前提交的可以授权,新法颁布日期2009.10后就不能授权了!
happyhappy  注册会员 | 2009-8-20 01:48:43

Re:请教新专利法第9条

如果同一申请人,前后两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申请了发明,后申请了实用新型,结果会怎样呢?如果实用新型先授权了,那发明还能得到授权吗?

我自己认为答案是实用新型不能得到授权,因为审查员内部应该可以查得到抵触申请,这样的话,发明就构成了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而使得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从道理上不能得到授权。

如果实用新型矫幸得到授权了,那么它的权利也是不稳定的,根据新法的规定,可以被无效掉,而且发明也将得不到授权,因为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而且本题的题设不符合新法第9条的例外情况,即同时申请且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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