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kao2009 wrote:
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既不属于抵触申请,也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不授权的话,违背公正的原则!
授权以后的问题,等到后续程序处理!
如果对不同申请人的上述情况.,以上处理方法也是适用的.
我认为:
第九条的意思是:只有在“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的情况下才能为与已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二次授权”。本题中,尽管实用新型申请在后,但由于它授权在前并且发明提出的时间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不在同一日),因此在先申请、在后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而被驳回。
至于公平的问题,可以设想一种情况:假定发明恰好在实用新型申请的10年后被授权,并且公众因看到实用新型授权公告而以为当时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成为现有技术而不经许可地实施,从而构成了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