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science wrote:
楼上的各位解释可真是。。。。。
乙的技术方案包括ABCD四个特征。其中完全包括甲的ABC三个特征,乙完全是甲的从属专利,如果不经过甲的同意,一旦实施肯定侵权。
你说解决的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
你考虑过没有,你采用了别人的技术方案,再加一个小改进,就说解决的问题不一样,那以后我们都可以把别人的专利拿来加上一个小特征,就说我解决的问题不一样,我也有三性?
这个解决的问题是不是在别人的基础上改进的?还是完全的两个转用发明?这都是需要考虑的,按你所说的这种情况,百分之百是从属专利。
基础技术方案上延伸出来的技术方案,这个要解决的问题与原来的技术方案有没有关系,可不是你说了算的。 没有多推敲,见笑了。当然,误人谈不上,因为自己也不是专家,只想探讨一下。
首先,对乙专利是不是从属专利,我的观点明显错误。从属专利的相关概念:《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从这个规定来看,乙专利当然是甲专利的从属专利,与产品专利或是方法专利无关。
其次,个人认为乙专利可以是甲专利的同族专利。同族专利的概念本身就是有争议的,但是不是同一申请人不是同族专利的条件。只是我个人觉的在这种情况下,把这样两个专利以同族专利看待的话,更有利于分析专利。
再次,乙专利可以获得授权。这一点是前面两点的基础,应该放在前面说的,但谁让自己的观点实在是有点欠考虑,所以必须 缓缓在说这点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有四点要求,1所属的技术领域是什么、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3实施的技术方案是什么以及4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什么。对比甲专利与乙专利,不难看出,1和2相同,但3和4不同,这就是说明了乙专利具有新颖性,可以被授权。(当然还要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最后,该行为构成侵权。(我又错了:)从属专利本身可以获得专利,因为其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在后专利(乙专利)是在在先专利(甲专利)基础上的改进,因此,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则会侵犯在先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所以说,乙专利是甲专利的从属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乙专利要想实施自己的专利,必须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甲专利)的许可。反之,如果甲专利人要实施乙专利人拥有的在后专利,也必须得到其的许可。不过,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签定交叉许可实施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想实施在后专利,都需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