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2009-7-8 18:55
359014
唐xh  注册会员 | 2009-7-10 16:19:46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mohuan326 wrote:
那比如说,在发明的实审检索完毕后,实用新型才被授权,此时审查员不知道还有另一个同样的专利的存在,结果发明也授权了,又如何呢?
个人认为即使有两个发明都授权了的情况下,也是专利局的问题,在无效过程中,复审委也会纠正专利局审查和授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让专利权人选择其一,而不是直接决定两个专利权无效!
个人观点,请高人指正!
广告位说明
nofight  注册会员 | 2009-7-10 17:00:40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建议你去听听论坛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讲解吧!里面说的很详细的!
广告位说明
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09-7-12 23:36:06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在新的实施条例中,43条,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分别申明,未申明的不适用第九条。应该可以解释了
费医生  注册会员 | 2009-7-15 21:46:5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这位同学没看过条例
看了就不会问了
zqb1979  新手上路 | 2009-7-15 23:36:48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aken007 wrote:
同意这个理解,此外,我个人还觉得在发明进行授权前,一定要进行实审,那么审查员也是可以得知有同人同日同主题的申请的,不知这样理解对否?
是的,审查员是能够得知的,而且在新法实施前,审查员是在发明授权前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的,新法强调了实用新型和发明必须同时申请而且得声明,这在旧法中是没有的要求的,这样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即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