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2009-7-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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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请问如果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在发明专利授权时,是授权通知书上会提出申请人必须申明放弃实用新型并缴费才能获得授权,还是申请人必须主动向专利局揭露并弃权?

换句话说,谁负责审查揭露关于同一发明的唯一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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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phyr_su  注册会员 | 2009-7-8 19:06:48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这个问题应该会在新的审查指南里面阐述,可惜现在我们还看不到。不过根据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公众咨询稿第四十三条,如果你同一天提交了两个申请,那么必须要在请求书上写明该情况。否则,就不可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结果就是两个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或被无效)。

而且根据旧审查指南,审查员是不会负责审查同一个申请人是否有多重申请的问题的。那么据此猜测,新的审查指南也会维持这个规定。所以我个人认为需要申请人主动揭露并弃权。否则,就只能等别人在无效阶段据此提起无效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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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注册会员 | 2009-7-8 19:37:3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如果有在前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已授权的条件下,在后申请是不会被授权的,此时申请人可以进行选择放弃在前的、或修改现在的、或者放弃现在的。
aken007  注册会员 | 2009-7-9 16:13:3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Zephyr_su wrote:
这个问题应该会在新的审查指南里面阐述,可惜现在我们还看不到。不过根据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公众咨询稿第四十三条,如果你同一天提交了两个申请,那么必须要在请求书上写明该情况。否则,就不可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结果就是两个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或被无效)。

而且根据旧审查指南,审查员是不会负责审查同一个申请人是否有多重申请的问题的。那么据此猜测,新的审查指南也会维持这个规定。所以我个人认为需要申请人主动揭露并弃权。否则,就只能等别人在无效阶段据此提起无效请求了。
同意这个理解,此外,我个人还觉得在发明进行授权前,一定要进行实审,那么审查员也是可以得知有同人同日同主题的申请的,不知这样理解对否?
mohuan326  注册会员 | 2009-7-9 16:26:04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那比如说,在发明的实审检索完毕后,实用新型才被授权,此时审查员不知道还有另一个同样的专利的存在,结果发明也授权了,又如何呢?
tgl888  中级会员 | 2009-7-9 17:15:32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haqianmm wrote:
第九条【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请问如果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在发明专利授权时,是授权通知书上会提出申请人必须申明放弃实用新型并缴费才能获得授权,还是申请人必须主动向专利局揭露并弃权?

换句话说,谁负责审查揭露关于同一发明的唯一专利权?

刚开始申请时,已经在申请书中写明了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在实用新型尚未公开前就撤回实用新型,那么发明肯定就不会受影响,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如果实用新型已经授权,那么发明要想获得授权的条件为:1、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2、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山月  认证会员 | 2009-7-9 18:33:18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初审阶段均不会对此进行审查,一旦初审合格,实用新型将会被授予专利权,而发明初审合格后即使要求提前发布也有三个月的准备期,发明的实审检索不可能发生在实用新型之前,即实用新型将被授权,而第九条的发生一定是指在发明的实审过程中审查员发现这一情况,并且该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会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做出选择,只有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才会被授权否则将驳回申请,而不是在实审前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我的个人一点看法,不正确的方面望高手纠正.
mohuan326  注册会员 | 2009-7-9 19:03:0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关山月 wrote:
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初审阶段均不会对此进行审查,一旦初审合格,实用新型将会被授予专利权,而发明初审合格后即使要求提前发布也有三个月的准备期,发明的实审检索不可能发生在实用新型之前,即实用新型将被授权,而第九条的发生一定是指在发明的实审过程中审查员发现这一情况,并且该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会以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做出选择,只有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才会被授权否则将驳回申请,而不是在实审前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我的个人一点看法,不正确的方面望高手纠正.
为何发明实审检索不可能发生在新型授权之前呢?两者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不表示每个字都相同吧,若实用新型因为形式问题做几次补正,不就可以拖过三个月的准备期限了么??过了发明的检索阶段后,实用新型因为不检索,无法得知另有相同的技术方案的存在,正常授权;而发明也不会再次进行检索,也无法得知还有相同的技术方案的存在,不也会授权??
haqianmm  中级会员 | 2009-7-9 19:25:3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我也觉得主动揭露责任应该在申请人,但是并无理论依据,只是根据以前见过的案子,觉得这样做对专利局最有利,也便于操作。不揭露也是可以获得授权的,只不过如果可能会被提出要求无效。
唐xh  注册会员 | 2009-7-10 16:13:59

Re:新专利法第九条 请教

mohuan326 wrote:
那比如说,在发明的实审检索完毕后,实用新型才被授权,此时审查员不知道还有另一个同样的专利的存在,结果发明也授权了,又如何呢?
我想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我现在所在公司有过这样的案例,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在一通时审查员就指出了我公司同时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请申请人注意,要么选择放弃新型,要么对发明进行修改或放弃。
个人觉得新法与旧法在这一点的意图上也没有变化,只是语言描述形式更为贴切准确。一发明一权利的思想,不管是过去的不同申请人还是现在的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同日申请了专利都需要协商确定申请人,只是新法中这一点又以前的不同申请人协商变成了同一申请人选择确定专利类型的方式罢了。思想并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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