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看到一些题目是直接采用法条/细则/指南里的原文作为选项或基础,但是有的时候,在其它不同文件中又有进一步规定或者例外,什么时候应该结合使用,什么时候不需要?
比如两个例子:
1.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被告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检索报告。
解释是: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检索报告,而司法解释中要求必须提供检索报告才可以起诉,所以检索报告作为必须提供的,被告可以要求。所以此选项正确
2. pct进中国,经国际阶段登记已死亡的申请人,不再写入声明中
这句话是原文,但是也有说明未定继承人的可以写,为什么这里就不考虑例外情况了呢?
请指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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