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很抱歉啊,我不是化工专业的,自己看不懂该类案子,但我老板是。最近他在指导一个同事做无效检索的时候说的``````
xxxzsu wrote: 我审案子的时候经常用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评创造性的。。。。。。
daisyloveip wrote: 无效代理SO 贵啊?实用新型会不会便宜些啊?这个价包括找证据吗?
fanganbin wrote: 楼上有几位达人的帖子设置了限制,看不到。如果以下言论与上述帖子相同或等同,纯属巧合,不是恶意侵权,呵呵。 本人做过10年的新药研发工程师,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对技术比较了解吧。想就技术层面和各位高手探讨一下: (1)关于组合物创造性问题。根据三步法原则,“A+B”应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C就是区别技术特征了。所以要判断组合物是否具备创造性关键是看辅料C的作用了。由于没看到申请文件,只能从理论上进行推断: A、如果C只起到普通的辅料作用,比如说是填充剂、助流剂,而且用法、作用、用量在教科书、工具书上有披露,那么不管现有技术中是否有B+C的披露,这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技术启示,因此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B、如果C添加到A+B中起了特殊作用,比如是稳定剂等,这时候情况就很复杂,就要具体分析了。由于资料有限,这里展开论述不大现实。 建议:个人觉得首先要做好检索工作,然后视情况看看能不能从创造性、公开不充分等几个方面着手,而不必框于创造性,因为创造性的判断比较主观,以此为理由来无效风险大。 (2)关于制备方法的问题。 请注意一个情况:组合物被无效掉,制备方法并不必然无效。这主要看制备方法具备不具备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了。 以上仅是个人拙见,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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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jiyi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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