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yuanxinshou wrote:
虽然权利要求1是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至关重要!
但是每一个权利要求,包括从权,都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权的作用不能理解为只是防止被完全无效。就拿您总说的无效的问题来说,部分无效,如果独权被无效了,要将这个从权的技术方案并入独权,这时这个从权的范围不就起作用了。这里只是说如何撰写合适,当然,这个问题很难完美,但是如果基于LZ开始说的技术特征,还是要对申请人负责,尽量将权利范围适当大写,实施例详细些。
没有把它提到权1的意思。。。 怎么说呢,你的想法我很理解1年前我也这么想的,但现在呵呵,俺们头提点下,俺已经不这么思考问题了
这个不太好说原由,挺麻烦的,但我想时间长了你也会变的,
真正同时有利于侵权和无效的专利,
首先要求权利要求1尽可能大范围当然在授权的前提下;
其次从权尽可能精确,针对区别技术特征还要额外发挥代理人想象力
甚至在靠后的从权要胡遍加抄袭点别的领域的东西,
个人观点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