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Pang wrote: ls误解了。 我上面的贴说的是,良心代理所引用的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其内容是,要确定一种动物或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否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要看其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而根据lz提供的独权,题述发明显然不是一种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因此,与该规定无涉。 ls显然误认为我的意思是应该从品种改良的角度考虑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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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four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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