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子  新手上路 | 2009-6-1 01:55:55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lbsos wrote:
哪位大侠能弄一本内部规程电子版的贴上来,大家会无限感激他的~~~~~
你可以去mysipo上求一份,原来见到过链接,不过现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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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6-1 02:16:48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telmey wrote:
...这个事情没那么复杂吧

没有规程前
对于同样的问题
可能3个人会有不同的考虑
出现不同的做法
有了规程后
对于同样的问题
统一为一种做法

结果没有变化
都是法条和指南的东西

对于代理人和申请人而言
没有任何区别
你不需要管实际操作是怎么样的
审查员怎么想的
你只需要关心审查员的意见是什么
是不是合法
是不是有道理
over

呵呵,如果现实真能如你所说这么理想化,那就不会有这个帖子的讨论了。

现实情况是: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重叠,就可以分别授权的一些情况,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重复授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原料是申请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原料就是公开充分的,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公开不充分。
诸如此类……

不要说不可能奥,亲身经历的吆(虽然规程最终都没能对偶应用成功,但意见初始都是依据的规程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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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y  新手上路 | 2009-6-1 02:40:31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很多单位都有内部规范,只要与上位的规定不冲突,都属正常。同样,规程也不是独立的或者杜撰的,而是基于法和指南;作为质检,涉及审查意见的问题也会归结到法和指南,而不是只拿规程说事。

规程作为指南的细化,更多地是规范性的建议和推荐。而且我个人感觉对于审查工作影响不大——很多操作都是约定俗成,只是通过规程书面化。
如果纯粹只是想表达一下对所谓规程的不满,那就没什么继续讨论的必要了。当然,规程也不是很完善,但其相对于指南都尽量给出了更明确的解释,所以对于引用规程的内容反而导致审查意见不清楚的情况,拿出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样才有助于问题解决。

归根到底,还是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问题。抛开规程,不同的审查员对于同一问题也可能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审查员引用了规程以提出对某个问题的具体的质疑,那么你根据实际情况答复就是了,管它是引用了规程还是审查员自己的看法呢。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6-1 03:33:08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良心代理 wrote:
呵呵,如果现实真能如你所说这么理想化,那就不会有这个帖子的讨论了。

现实情况是: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重叠,就可以分别授权的一些情况,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重复授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原料是申请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原料就是公开充分的,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公开不充分。
诸如此类……

不要说不可能奥,亲身经历的吆(虽然规程最终都没能对偶应用成功,但意见初始都是依据的规程奥),哈哈~~~~~~~

我真没遇到过
你最好举个例子
qugemingzhennan  注册会员 | 2009-6-1 04:20:47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没看过规程,不知道。但审查员都对这样的描述认为不符合细则20条1款的规定:“所述的##由以下组分组成:A、B、C。”,审查意见为:不清楚顿号表示“或”还是“和”的意思,所以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细则20条1款。记得以前在语文上,这样的描述就是表示“A和B和C”的意思,怎么变成了意思不清了?是我记错了,还是后来的语文改了?哪位审查员老师或看过规程的代理人帮忙解惑一下,不胜感激。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6-1 04:29:20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telmey wrote:
我真没遇到过
你最好举个例子

不好意思,这个不方便举太具体的例子了,讨论问题可以,牵涉到具体审查员了,就不好了哈:)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6-1 16:48:52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又没让你说具体的案例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重叠,就可以分别授权的一些情况,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重复授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原料是申请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原料就是公开充分的,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公开不充分。

规程也要有出处么
可以把规程上规定重复授权和公开不充分的部分说出来么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9-6-1 20:14:52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telmey wrote:
又没让你说具体的案例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不重叠,就可以分别授权的一些情况,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重复授权”。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只要原料是申请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原料就是公开充分的,按照规程,就可能属于公开不充分。

规程也要有出处么
可以把规程上规定重复授权和公开不充分的部分说出来么

把规程上规定重复授权和公开不充分的部分说出来?
那可不行,原因请参照规程开篇的声明,哈哈~~~~~~~
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9-6-2 00:56:37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为啥有些人连规程是啥都不知道,就上来劈头盖脸地批判一番呢?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6-2 03:18:10

Re:请问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内部规程”是什么性质?

有些人呢
实在无聊的慌了
口口声声违法行政
让他举例又打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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