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2002年卷一第85题

2009-5-14 23:07
394522
zsj_jm  注册会员 | 2009-5-15 18:08:57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把新专利法的第六条第三款看好就明白了,选C没有任何问题,看书一定要仔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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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ee  注册会员 | 2009-5-15 19:12:50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zsj_jm wrote:
把新专利法的第六条第三款看好就明白了,选C没有任何问题,看书一定要仔细啊
C是没问题,但我不认为是正确的答案。第六条禁止专利申请权转让了吗?没禁止就是可以,这是常识问题
而且第三款仅仅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转让,不能排斥其他情况下的申请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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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  注册会员 | 2009-5-15 19:58:30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Noiee wrote:
C是没问题,但我不认为是正确的答案。第六条禁止专利申请权转让了吗?没禁止就是可以,这是常识问题
而且第三款仅仅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转让,不能排斥其他情况下的申请权转让行为。
你有开始绕了
这道题是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
而不是申请以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问题
详解的第六条关于这个问题讲的很清楚
已经排除了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将职务发明通过约定转成非职务发明
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吧
应该从专利法而不是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
moni  注册会员 | 2009-5-15 20:05:12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再来多一句嘴
我觉得LZ好像没有弄清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之间的区别
Noiee  注册会员 | 2009-5-15 20:08:27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moni wrote:
再来多一句嘴
我觉得LZ好像没有弄清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申请权之间的区别
弱弱的问一下:专利申请权是不是: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
水上灯  中级会员 | 2009-5-15 20:29:30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不是,2者在时间上有区别。申请提出之前,是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提出之后到授权之前,是专利申请权。
如楼主不认可,欢迎拍砖,呵呵。
Noiee  注册会员 | 2009-5-15 20:31:02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我算明白了!原来楼上几位都是看了《专利法详解》上的论述。。。
竹雪发的关于《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的详解里有这么一条:
。。。。。。
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此,我只能讲,《专利法详解》仅仅是作为我们学习的辅助资料
首先,它不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次,它不是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
再次,《专利法详解》是学者的学理解释,审判时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予以运用,也就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不能采用上面对于法条的解释。
所以凭《专利法详解》的内容是没有说服力的
本人认为,《详解》中对于第六条的解释存在瑕疵
欢迎大家探讨

多说一句,其实我的想法很简单: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对此我毫无意义。但是现在单位想转让这个专利了,有法律禁止转让吗?没有!那单位就可以转让。如果说不行,请把禁止转让的法律依据拿出来!
在现实中的审理应该也是这样,你专利局如果说不行,不让转让!那你要把禁止我转让的依据拿出来!如果依据《专利法》第六条,那很抱歉,我想没有哪个法律人说第六条是强制性条款。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那转让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是专利局也无权干涉。
Naiadivy  新手上路 | 2009-5-15 22:18:17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明白两方的意思了:
1.LZ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题的。因为《合同法》遵循的是充分的意思自治原则。打个比方:只要是发明人和单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即使是职务行为的发明,这个协议也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专利法》第6条为抗辩理由主张这个协议无效。同时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属于人身权,当然可以转让。那我也认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问题。
2.反方的观点:
仅从《专利法》第6条看,本题选C完全没有问题。

我个人认为:
1.学习法律不能光看一个法条,因为法律是个体系,需要从全局去理解。
2.不能盲从学术先辈的研究学习成果,即使是全国人大集华夏最聪明的脑壳制定的法律,也曾出现过矛盾的地方,也在后来被不断的修订。学习本来就该有质疑的精神。
3.我国一直都是应试教育,有自己的想法很正确,正因为思维活跃才让一件事有很多方面,事物才变得多姿多彩。但是从考试的角度,一时之间我们恐怕还只能通过记忆真题来应付考试。
总之,学习了。
hxiaoyou  注册会员 | 2009-5-29 06:32:49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我的理解是,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包括第三款)是界定了这项权利的初始状态,以后权利人是可以转让这项权利的(专利法第10条)。
题目可能理解的是专利权的初始状态
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9-5-29 21:42:12

Re:2002年卷一第85题

joy1018 wrote:
我的理解是,法6条的本意在于安排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授权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区分了3种情形: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和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安排了不同的权利归属,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我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是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定,与之对应的是任意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必须在法条中出现‘必须、应当、禁止’等字样”的理解是有失偏颇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是不一样的,前者解决是申请主体的资格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权利的主体问题,也即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个人是没有资格去申请专利的,主体不合格;而专利权的转让问题,则是在专利申请授权后的问题了,对于专利权的转让除了向国外转让有些限制外,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单位自然可以在授权后转让自己的专利,转让专利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赞一个,解释的真清楚,概念清晰,条理性好,语言表述准确!~~~~HOHO~~~~~~~~~狂赞

如果您能把三个概念: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费点时间给楼主好好解释一下,估计楼主就不会那么长时间绕不出来了^_^

PS:大家都复习的这么好,我太有压力了,唉,考完考试应该去哪里玩才能释放我复习时的巨大压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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