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明白了!原来楼上几位都是看了《专利法详解》上的论述。。。
竹雪发的关于《新专利法详解》第六条的详解里有这么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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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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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只能讲,《专利法详解》仅仅是作为我们学习的辅助资料
首先,它不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次,它不是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
再次,《专利法详解》是学者的学理解释,审判时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予以运用,也就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时不能采用上面对于法条的解释。
所以凭《专利法详解》的内容是没有说服力的
本人认为,《详解》中对于第六条的解释存在瑕疵
欢迎大家探讨
多说一句,其实我的想法很简单: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对此我毫无意义。但是现在单位想转让这个专利了,有法律禁止转让吗?没有!那单位就可以转让。如果说不行,请把禁止转让的法律依据拿出来!
在现实中的审理应该也是这样,你专利局如果说不行,不让转让!那你要把禁止我转让的依据拿出来!如果依据《专利法》第六条,那很抱歉,我想没有哪个法律人说第六条是强制性条款。既然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那转让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是专利局也无权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