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产品的权利要求是绝对保护,其保护了由所有方法制造的该产品;但是方法权利要求是相对的保护,其只能保护该方法本身不被使用,但是不能保护由其它的方法制造同样的专利产品。
更进一步的,在现有的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产品侵权的界定),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仅针对方法本身以及其直接产生的产品的保护,如果采用其它方法制造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它方法制造相同的产品并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种产品是不侵权的)”。
更直观的,我认为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个无限平面的话,那么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就是该平面的一个点引出的一条射线。对于一件产品的最大保护应该就是应该是该平面和无数射线组成的体,但是基于成本节约以及现有技术的条件,那么选择该无限平面以及有限的比较明显的射线是比较实际的。
所以在能够写成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建议至少要写入产品权利要求。
以上为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