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2009-4-28 23:58
623827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01:44:11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学到了

不过结合启示这个问题
现在交叉学科这么多
真不好说啊

比如很多领域都用到机械结构
审查员说机械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是没错
但能不能结合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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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4-29 17:06:01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telmey wrote:
学到了

不过结合启示这个问题
现在交叉学科这么多
真不好说啊

比如很多领域都用到机械结构
审查员说机械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是没错
但能不能结合真不好说
审查员说是惯用技术手段,代理人可以要求审查员举证的,这个与公知常识类似,在申请人要求举证的情况下,审查员一般不宜一通后驳回,而应该再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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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17:54:15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每个点都可以要求审查员举证么?
貌似指南也允许通过说理而不举证
遇到好几次了
不过有些我们其实也知道惯用的不能再惯用的手段
哈哈哈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4-29 17:55:42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shenxian wrote:
我没说难啊,呵呵

我只是说, 很多审查员找来一些和本领域毫不相关的对比文件,然后说这些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其实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领域都与本领域毫不相关,不过二者确实结构十分接近,然后就以缺乏创造性而驳回.....

有时候我都很纳闷,审查员是如何找到这个对比文件的...连我们的国外客户也很奇怪,国内审查员居然能找到一篇技术特征相近,但是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却毫不相关的一篇文献.....

当然,也不能全怪审查员,我们的《审查指南》本身也写的比较模糊,创造性本来也比较带主观,无法完全客观化.....

个人很认同你的说法

尤其是在答机械结构的案子

审查员只会一一对比技术特征(很多时候甚至是字面上去一一比对技术特征),完全不考虑整个技术方案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这个技术方案中的贡献(或者说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很多时候把对比文件与本发明的方案一一对比后,然后说比剩下的那个区别技术特征是 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或在另外一篇对比文献中有起相同作用-----以“创造性”驳。

即使是相同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如果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在整个技术方案中起完全不同的作用)--不能武断的认为是技术启示。
如果出现这类情况,通常我是很强势的,很多时候我就直接说审查员找到的这篇就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就不是我发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很多时候,应用领域从大方面来看,确实也是很相似,但仔细研究其中有突破口。机械结构的案子,有时候从所撰写的“技术领域”内容来看,真是一摸一样,但是从整个方案(产品)“如何实施”,也能反推到两者就是不同的应用或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碰到真的是没有“创造性”案子,我们代理人也是不能够直接妥协,也是不能承认“无创造性”的。如果真是从自己的案子里面找不出什么了,也必须要进行--“抗辩”,从对比文件找出些什么问题,质疑或判定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必须、也只能用“三步法”来驳创造性,但对于代理人来说,并不一定就要走“三步法”的套路。个人觉得很多时候,审查员用三步法驳,代理人还从三步法来辩的话,就陷入“圈套”了,很多时候,就很难辨得清了。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了。答辩的切入口可以很多,可以从很多角度来答。

个人觉得 :关键就是 揪住一点不同,通过你的找准的角度,把这个不同发大,放大到最后,真的是能达到“非显而易见”的效果。-----当然这一点仅仅是我个人在答辩时总结的想法,不一定适用于大家。

审查员也要稍微理解一下我们代理人的立场,我们必须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我们的目标就是“授权”(获得一个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基于这个立场,很多时候是会很强势。如果我们不强势,答出来的东西就会显得没有气势(我个人也觉得达不到shock效果的答辩,就不是好答辩),盖不过审查员的气势,审查员就会认为我们没有底气,很多时候可能就会直接驳回了。尤其是碰到真的没有创造性的时候,那就只能强辩了,至少强辩不会那么快驳回,有时甚至是能侥幸授权。

所以审查员不要怪我们代理人太强势,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只要有证据(对比文件)、有依据,审查员也尽可以强势,我们代理人也不会有意见的。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4-29 18:07:25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whiteice wrote:
审查员说是惯用技术手段,代理人可以要求审查员举证的,这个与公知常识类似,在申请人要求举证的情况下,审查员一般不宜一通后驳回,而应该再次听证

恩  ”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的判定让审查员来举证,这个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用用的。

审查员负有举证责任,”驳“就得有证据、说得通才行。
进行大量检索,还得把检索的文件、发明申请文件都得看明白,真的很不容易啊。

所以,我也是很同情审查员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18:16:07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大家其实都是混这碗饭吃
都不容易
都是马仔
跟的大哥不同罢了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4-29 20:53:52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hjpat wrote:
个人很认同你的说法

尤其是在答机械结构的案子

审查员只会一一对比技术特征(很多时候甚至是字面上去一一比对技术特征),完全不考虑整个技术方案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这个技术方案中的贡献(或者说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很多时候把对比文件与本发明的方案一一对比后,然后说比剩下的那个区别技术特征是 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或在另外一篇对比文献中有起相同作用-----以“创造性”驳。

即使是相同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如果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在整个技术方案中起完全不同的作用)--不能武断的认为是技术启示。
如果出现这类情况,通常我是很强势的,很多时候我就直接说审查员找到的这篇就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就不是我发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很多时候,应用领域从大方面来看,确实也是很相似,但仔细研究其中有突破口。机械结构的案子,有时候从所撰写的“技术领域”内容来看,真是一摸一样,但是从整个方案(产品)“如何实施”,也能反推到两者就是不同的应用或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碰到真的是没有“创造性”案子,我们代理人也是不能够直接妥协,也是不能承认“无创造性”的。如果真是从自己的案子里面找不出什么了,也必须要进行--“抗辩”,从对比文件找出些什么问题,质疑或判定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必须、也只能用“三步法”来驳创造性,但对于代理人来说,并不一定就要走“三步法”的套路。个人觉得很多时候,审查员用三步法驳,代理人还从三步法来辩的话,就陷入“圈套”了,很多时候,就很难辨得清了。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了。答辩的切入口可以很多,可以从很多角度来答。

个人觉得 :关键就是 揪住一点不同,通过你的找准的角度,把这个不同发大,放大到最后,真的是能达到“非显而易见”的效果。-----当然这一点仅仅是我个人在答辩时总结的想法,不一定适用于大家。

审查员也要稍微理解一下我们代理人的立场,我们必须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我们的目标就是“授权”(获得一个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基于这个立场,很多时候是会很强势。如果我们不强势,答出来的东西就会显得没有气势(我个人也觉得达不到shock效果的答辩,就不是好答辩),盖不过审查员的气势,审查员就会认为我们没有底气,很多时候可能就会直接驳回了。尤其是碰到真的没有创造性的时候,那就只能强辩了,至少强辩不会那么快驳回,有时甚至是能侥幸授权。

所以审查员不要怪我们代理人太强势,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只要有证据(对比文件)、有依据,审查员也尽可以强势,我们代理人也不会有意见的。
并不是你强势我就会给你授权的
我是吃软不吃硬的,好好说,我能用心看下去,或许还能帮你找找能够说服我的理由。如果很强势,我多半心里不爽,不能说服我,我写驳回而已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29 21:06:28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ls的
据说审查员一般写一通都会有个判断
有没有希望
什么情况能给
是不是真的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4-30 00:19:49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whiteice wrote:
并不是你强势我就会给你授权的
我是吃软不吃硬的,好好说,我能用心看下去,或许还能帮你找找能够说服我的理由。如果很强势,我多半心里不爽,不能说服我,我写驳回而已

哈哈哈

审查员不要动怒嘛

不是所有的审查员都是您这样的啊,我只是说一个大概的情况(几率更高的情况)

至于强势,当然是指在有不同、且说得出道理的前提下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4-30 01:02:40

Re: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楼主应该更适合做 代理人啊

要不您转行,加入我们代理人的队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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