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xian wrote:
我没说难啊,呵呵
我只是说, 很多审查员找来一些和本领域毫不相关的对比文件,然后说这些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其实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领域都与本领域毫不相关,不过二者确实结构十分接近,然后就以缺乏创造性而驳回.....
有时候我都很纳闷,审查员是如何找到这个对比文件的...连我们的国外客户也很奇怪,国内审查员居然能找到一篇技术特征相近,但是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却毫不相关的一篇文献.....
当然,也不能全怪审查员,我们的《审查指南》本身也写的比较模糊,创造性本来也比较带主观,无法完全客观化.....
个人很认同你的说法
尤其是在答机械结构的案子
审查员只会一一对比技术特征(很多时候甚至是字面上去一一比对技术特征),完全不考虑整个技术方案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这个技术方案中的贡献(或者说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很多时候把对比文件与本发明的方案一一对比后,然后说比剩下的那个区别技术特征是 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或在另外一篇对比文献中有起相同作用-----以“创造性”驳。
即使是相同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如果解决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在整个技术方案中起完全不同的作用)--不能武断的认为是技术启示。
如果出现这类情况,通常我是很强势的,很多时候我就直接说审查员找到的这篇就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就不是我发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很多时候,应用领域从大方面来看,确实也是很相似,但仔细研究其中有突破口。机械结构的案子,有时候从所撰写的“技术领域”内容来看,真是一摸一样,但是从整个方案(产品)“如何实施”,也能反推到两者就是不同的应用或者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碰到真的是没有“创造性”案子,我们代理人也是不能够直接妥协,也是不能承认“无创造性”的。如果真是从自己的案子里面找不出什么了,也必须要进行--“抗辩”,从对比文件找出些什么问题,质疑或判定不是我发明的对比文件。
审查员必须、也只能用“三步法”来驳创造性,但对于代理人来说,并不一定就要走“三步法”的套路。个人觉得很多时候,审查员用三步法驳,代理人还从三步法来辩的话,就陷入“圈套”了,很多时候,就很难辨得清了。
总之,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了。答辩的切入口可以很多,可以从很多角度来答。
个人觉得 :关键就是 揪住一点不同,通过你的找准的角度,把这个不同发大,放大到最后,真的是能达到“非显而易见”的效果。-----当然这一点仅仅是我个人在答辩时总结的想法,不一定适用于大家。
审查员也要稍微理解一下我们代理人的立场,我们必须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我们的目标就是“授权”(获得一个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基于这个立场,很多时候是会很强势。如果我们不强势,答出来的东西就会显得没有气势(我个人也觉得达不到shock效果的答辩,就不是好答辩),盖不过审查员的气势,审查员就会认为我们没有底气,很多时候可能就会直接驳回了。尤其是碰到真的没有创造性的时候,那就只能强辩了,至少强辩不会那么快驳回,有时甚至是能侥幸授权。
所以审查员不要怪我们代理人太强势,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只要有证据(对比文件)、有依据,审查员也尽可以强势,我们代理人也不会有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