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4-30 02:13:24

Re: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么?

海培 wrote:
那,按照楼上的说法,我以后的专利,也都要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写到发明内容中了?
形式上的支持,不是在实施方式中有,也可以么?
形式上支持不代表实质上支持的
形式上支持只是一个很基本的要求,当然之前审查员考虑到实质上支持以后常常不太关注形式上支持的问题,但是目前质检好像有严格的趋势,所以我们要求也严格了
广告位说明
ahmeng  注册会员 | 2009-4-30 10:58:22

Re: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么?

按照专利说明书的格式本意就应该如此,即
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理由是:

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技术特征,原则上都是非特指的,所以即使有标号,也仅是参考作用而并非限定,而这一点在说明书中只有在“发明内容”能做到非特指,在后面“具体实施方式”中所提到的技术特征已经是针对附图的特指。

所以,即便是实施例只有一个,也必须区分开特指和非特指,为了至少在形式上不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仅限定为实施例中所特指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

从历史沿革来看,2001年之前的专利文件,一般只要满足权利要求1的内容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就行了”(严格来说,那时还没有“发明内容”这一说,仅对形式上有“八大段”要求,各段无需注明标题,对应现在“发明内容”那时是“目的、方案、效果”三段),甚至对于简单的专利,其中的“方案”可以直接省略,“效果”也相应地写在实施例结束之后的文末,以“节约说明书的篇幅”,这是当时的标准写法之一,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法定允许的。

大家不妨拜读一下1993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
http://www.cnpat.com/cn_pat/cn_pat_ir_1993_gb.htm

2001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就将八大段修改为六大段,并开始明确要求有各段标题,这也是国际通行方式。
广告位说明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30 16:44:08

Re: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么?

据朋友说
有这个趋势
但是目前主要针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有明显不同
如相同参数是两个不同范围
这种情况下一般都要求写入
如果与说明书记载的基本相同
很多人还是这么做
但是基本上独权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发明内容中
从权就不一定了
很多都是惯用技术手段的一句话附加技术特征
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9-4-30 17:56:02

Re: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么?

没有道理要求一定要写入吧。
根据指南内容来看,并不要求一定要写入。
参照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4一节
xk117  新手上路 | 2009-5-3 03:30:39

Re: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需要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么?

根据学习,新出炉的规程中是这么要求的,有严格的趋势,A26.4要求“形式一致”,目前很多案子是这么回复的,还是都加入说明书中稳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