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说明书的格式本意就应该如此,即
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理由是:
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技术特征,原则上都是非特指的,所以即使有标号,也仅是参考作用而并非限定,而这一点在说明书中只有在“发明内容”能做到非特指,在后面“具体实施方式”中所提到的技术特征已经是针对附图的特指。
所以,即便是实施例只有一个,也必须区分开特指和非特指,为了至少在形式上不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仅限定为实施例中所特指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写入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
从历史沿革来看,2001年之前的专利文件,一般只要满足权利要求1的内容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中就行了”(严格来说,那时还没有“发明内容”这一说,仅对形式上有“八大段”要求,各段无需注明标题,对应现在“发明内容”那时是“目的、方案、效果”三段),甚至对于简单的专利,其中的“方案”可以直接省略,“效果”也相应地写在实施例结束之后的文末,以“节约说明书的篇幅”,这是当时的标准写法之一,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法定允许的。
大家不妨拜读一下1993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
http://www.cnpat.com/cn_pat/cn_pat_ir_1993_gb.htm
2001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就将八大段修改为六大段,并开始明确要求有各段标题,这也是国际通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