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er408 wrote:
一在先发明,包括A+B。
现在有一新的申请,包括A+B+C。其他功能等相同。
请问: 新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要实施,是否会落入在先发明的保护范围内?这样即使授权了,是不是属于从属专利呢?
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感谢! 这里的A、B、C是指技术方案还是指权利要求中的特征?
如果是指技术方案,则新申请中的技术方案A和B没有新颖性,技术方案C有新颖性;
如果是指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则新申请具有新颖性。eavan125 wrote:
其实这种类型的新颖性往往不是问题,影响授权的往往是创造性,即添加了C之后与原先的A+B相比是不是真的有突出的效果,起到了意想不到的作用。另外由于创造性的审查是多份文件对比,还要考虑到C方案是不是被公开过。如果C被公开过,而且C和A、B的结合是很容易想到的,则很难授权。
理论上讲是这样,具体例子还要具体分析。 eavan说的比较矛盾:
第一句说C为一个技术特征;第二句说C是一个技术方案;第三句说C是一个技术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