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原因如下:
1.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而在另一些国家并没有这一要求,因此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尤其是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一般不会主动消除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除非该申请人已要求在向中国申请时要求代理机构主动消除形式缺陷。
这样做的原因是多项引用多项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只要这种引用方式未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且该申请文件也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仅因存在多项引用多项这一缺陷专门发一次通知书。当然,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缺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通知书中指出其他缺陷时,同时指出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则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且修改申请文件的同时,对这一缺陷一并进行修改就可以了。
2.还有一个原因,即如果消除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且在权利要求书中将原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在内,则往往要增加不少权利要求,例如原申请权利要求有十项,从权利要求3开始,都是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之一,则为消除多项引用多项这一缺陷且包含所有要求保护的方案,往往需要改写成四五十项权利要求,这会导致权利要求附加费大大增加。而如果只引用其中一部分技术方案的话,考虑到目前无效程序中采用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比较严,因此需要与申请人商量如何将重要的技术方案保存在申请文件中,这就需要时间,不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再与申请人一起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