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erbruno  中级会员 | 2009-3-17 19:49:35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具我们老大与审查员交流,多引多只要保护范围表述的清楚,就可以被接受
另外,省钱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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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雨点  中级会员 | 2009-3-17 21:04:38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处理过几个进入中国的PCT申请,德国的,原文都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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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09-3-21 20:00:40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相闻 wrote:
感觉有些怪怪的。

代理人考试就是个敲门砖,和实务基本上是两回事。

呵呵,我看了后,感觉你学的知识和你做的事情脱节啊!
那你得检讨下你的工作了!

确实不能多项引多项。但发明专利申请,这个问题一般由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提出。

正如其他同仁说的一样,为了节省专利申请费用和为了保持与在先申请一致,会保留多项引多项。
多项不能引多项,是专利法的立法政策问题。有的国家就允许多项引多项(有的国家收一种叫做多重权利要求的费用)。从这些国家来的专利申请,翻译提交时,专利代理人一般不对权利要求做拆分。
景运嘉文  版主 | 2009-3-21 20:06:11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此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说吴老在这几个案子上只是挂名。请不要做无端的猜测。

出借专利代理人名义,严重的是要被惩戒的。吴老犯不着这样做。我认识的几位德高忘重的老专利代理人,确实自己在做案子。他们是我们的榜样!(不过我没见过吴老。竹雪应该认识,可以出来说说。)
iamxiangzi  注册会员 | 2009-3-23 05:58:06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给楼主提一个意见:如果您发帖的题目改为:“吴观乐老师或者吴老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是不是更好呢?
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9-3-23 08:50:42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景运嘉文 wrote:
此外,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说吴老在这几个案子上只是挂名。请不要做无端的猜测。

出借专利代理人名义,严重的是要被惩戒的。吴老犯不着这样做。我认识的几位德高忘重的老专利代理人,确实自己在做案子。他们是我们的榜样!(不过我没见过吴老。竹雪应该认识,可以出来说说。)

这个要根据各个所里是怎么管理的了。自己做案子是什么概念?翻译?OA?撰写?
yaosjia  注册会员 | 2009-3-23 22:31:48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iamxiangzi wrote:
给楼主提一个意见:如果您发帖的题目改为:“吴观乐老师或者吴老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是不是更好呢?

专利制度的思想,发明人后边不带某些代表学位、职位的词语,
大家各自有各自的长处,没有高低贫贱之分,
无论在谁面前,都要不卑不亢。
竹雪  版主 | 2009-3-24 22:22:59

Re:吴观乐写的专利是不是引用关系不对啊?

存在的原因如下:

1.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而在另一些国家并没有这一要求,因此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尤其是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一般不会主动消除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除非该申请人已要求在向中国申请时要求代理机构主动消除形式缺陷。
这样做的原因是多项引用多项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只要这种引用方式未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且该申请文件也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仅因存在多项引用多项这一缺陷专门发一次通知书。当然,申请文件还存在其他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缺陷,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通知书中指出其他缺陷时,同时指出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则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且修改申请文件的同时,对这一缺陷一并进行修改就可以了。

2.还有一个原因,即如果消除多项引用多项的缺陷,且在权利要求书中将原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在内,则往往要增加不少权利要求,例如原申请权利要求有十项,从权利要求3开始,都是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之一,则为消除多项引用多项这一缺陷且包含所有要求保护的方案,往往需要改写成四五十项权利要求,这会导致权利要求附加费大大增加。而如果只引用其中一部分技术方案的话,考虑到目前无效程序中采用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比较严,因此需要与申请人商量如何将重要的技术方案保存在申请文件中,这就需要时间,不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再与申请人一起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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