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各种企业中,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架构有三种最常见的模式:即直属于企业总部、隶属于企业法务部门和隶属于企业研发部门。各种不同模式的知识产权部门架构及其优劣如下:
1.直属于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国外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直属于总公司的经理管辖,属于企业中技术部门可经营部门的支撑单位,并与企业的技术部门、财物部门、营销部门等组建成企业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在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一个独立的管理部门,它与企业的技术部门和法务部门等相互发生作用。世界上很多成功的大企业大多采用这种管理模式,我国也有一些企业如海尔的知识产权部门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这种模式有很多优点:
(1)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于企业总部或者直接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其地位较高,一般能参加企业的决策,因而在知识产权事务上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影响企业的决策。
(2)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这种模式下具有较高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它可以随时将重大的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或事务进展反应给公司高层,有利于事务的及时处理。
(3)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较高,因而它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规划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能更好地狱其他部门协调和沟通。
(4)在我国,将知识产权部门直接设在公司总部下,或直接由公司总裁(总经理)领导,可以以此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不足之处:相对而言,成本较高,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
(2)隶属于企业法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有些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在企业的法务部门之下,成为法务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应工作,并与企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这种模式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在法务部门之下能够充分发挥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事务中的作用,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权利状态、侵权处理等)较为理解和熟悉。
但在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较低,因而无法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在知识产权重大事项上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研发人员的联系和沟通。此外,这种模式可能还会改企业员工带来知识产权工作就是法律工作的片面认识。
(3)隶属于企业研发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很多企业把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特别是专利部门设在企业的研发部门之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研发过程中的作用。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必要时还要与企业其他部门发生联系,以解决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专利管理)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它可以从技术研发项目的确定、技术研发的过程以及技术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研发进行指导和配合;同时,由于只是产权管理人员,特别是专利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对企业的技术特点以及其他信息都较为了解。因此,在专利申请时能更好的撰写申请文件,有利于申请的成功。
与第一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地位较低,在知识产权事务上对企业的影响力较小,也不利于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配合。
朱雪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5-29页,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