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的话: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不理解的是既然“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那么在后申请已经丧失新颖性,为什么还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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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dra  注册会员 | 2009-3-7 05:33:19

Re:关于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疑问

你所引用的这段话,在G2.3.6标题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法第九条和细则十三条是讲的是重复授权的问题。基于重复授权驳回的情况有两种:1.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2.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这时可以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驳回。
除了上面的两种情况,遇到相同的发明创造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申请人在不同日对同样的发明提出申请。那么,这时就要根据先申请原则,对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而不能在使用A9和R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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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mango1  注册会员 | 2009-3-8 16:22:43

Re:关于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疑问

明白了
多谢指教!
我钻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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