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从单侧撰写-请教

2009-2-11 05:43
690624
vicky_lee  新手上路 | 2009-2-17 18:01:35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一种***方法,包括:
B设备接收C信号;
B设备根据信号C生成D信号。
采用上述写法的前提是:权利要求清楚,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在保证权利要求清楚,完整,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单侧撰写最好不涉及另一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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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2-18 00:40:0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补充:
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应该要考虑主题,例如: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B接收A的信息,。。。
虽然描述方式不同,但实质保护范围是相同的。虽然第二种写法未写出A发送信息的技术特征,但由主题和技术特征可以明确无误的推出AB系统通信方法中包含A发送信息的步骤。。

又例如: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
一种B处理信息的方法,包括B将接收的A的信息处理,。。。
这两种实质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第二种写法写为“一种B处理信息的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就多了非必要技术特征了。后果可以参考xuetong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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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tong  注册会员 | 2009-2-18 18:09:1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几日不来这里,所以刚看到楼主新的疑问。我不是通讯领域的人员,做得案子多是化学方面的,所以对这些只知道一些皮毛罢了,但就我的理解,信号的传输和使用是不能成为被告的,所有的手机用户都在用信号传输信息阿,难道你去告消费者?要把主题锁定在设备,信号的流向只是采用了机械中常见的功能限定,用来解释设备的,所以围绕的主题是什么很重要。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9 03:29:5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wh_lu wrote:
2 甲乙都没有侵权,也因此有专利变劣使用一说,甲+乙也没有侵权,侵权判定主体需要是独立的

如果甲+乙也没有侵权,侵权判定主体需要独立,我理解是:主体只能是一个,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是,那么,怎么理解共同侵权呢?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9 03:32:39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vicky_lee wrote:
在保证权利要求清楚,完整,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单侧撰写最好不涉及另一方设备。

我现在需要知道的就是:最好不涉及的原因、理由是什么。
盼告~~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9 03:34:59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patentchina wrote:
补充:
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应该要考虑主题,例如: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B接收A的信息,。。。
虽然描述方式不同,但实质保护范围是相同的。虽然第二种写法未写出A发送信息的技术特征,但由主题和技术特征可以明确无误的推出AB系统通信方法中包含A发送信息的步骤。。

又例如:
一种AB系统的通信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
一种B处理信息的方法,包括B将接收的A的信息处理,。。。
这两种实质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第二种写法写为“一种B处理信息的方法,包括A发送信息给B,。。。”就多了非必要技术特征了。后果可以参考xuetong说的。

同意,但如果不涉及主题呢?比如都是:一种通信方法。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9 03:37:09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xuetong wrote:
几日不来这里,所以刚看到楼主新的疑问。我不是通讯领域的人员,做得案子多是化学方面的,所以对这些只知道一些皮毛罢了,但就我的理解,信号的传输和使用是不能成为被告的,所有的手机用户都在用信号传输信息阿,难道你去告消费者?要把主题锁定在设备,信号的流向只是采用了机械中常见的功能限定,用来解释设备的,所以围绕的主题是什么很重要。

呵呵~~谢谢!
我觉得这是一个理由
vicky_lee  新手上路 | 2009-2-19 17:50:43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huanglei wrote:
我现在需要知道的就是:最好不涉及的原因、理由是什么。
盼告~~
理由基本就是二楼的同学回复的。
假设甲企业生产A设备,乙企业生产B设备,他们把设备买给了大牛运营商,大牛运营商因为业务需要将A,B设备组成一个系统使用,这个系统它的工作流程假设就是LZ所述独权例子,此时,首先甲乙企业任何一方的产品都没有造成对独权特征的全面覆盖,其次,如果说甲乙共同侵权,那甲乙会辩称组合使用的行为是运营商的行为,他们只负责“提供”产品,因此,加害行为是因为运营商组合使用造成的。
对于类似这样的案子,如果申请人不在乎权利要求的个数,保险起见,可以多写几个独权。
比如,一种某某方法,包括:接收A信号,根据A信号生成B信号。
           一  种甲设备,包括:信号接收单元,用于接收A信号,信号生成单元,用于根据A信号生成B信号。
一种某某系统,包括:甲设备,和乙设备。。。。。
cjzhome  注册会员 | 2009-2-19 19:30:2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理论分析有点道理,但是实际作用上没有什么区别!
zhengonline  新手上路 | 2009-2-20 01:27:24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vicky_lee wrote:
理由基本就是二楼的同学回复的。
假设甲企业生产A设备,乙企业生产B设备,他们把设备买给了大牛运营商,大牛运营商因为业务需要将A,B设备组成一个系统使用,这个系统它的工作流程假设就是LZ所述独权例子,此时,首先甲乙企业任何一方的产品都没有造成对独权特征的全面覆盖,其次,如果说甲乙共同侵权,那甲乙会辩称组合使用的行为是运营商的行为,他们只负责“提供”产品,因此,加害行为是因为运营商组合使用造成的。
对于类似这样的案子,如果申请人不在乎权利要求的个数,保险起见,可以多写几个独权。
比如,一种某某方法,包括:接收A信号,根据A信号生成B信号。
           一  种甲设备,包括:信号接收单元,用于接收A信号,信号生成单元,用于根据A信号生成B信号。
一种某某系统,包括:甲设备,和乙设备。。。。。

顶一下!
我在处理这类案子的时候一般都会写很多独权,就以楼主这个案子为例,发送设备、接收设备,发送和接收设备组成的系统,发送方法,接收方法,发送和接收过程组成的方法,在写系统的时候,我习惯只写收到一个包含什么内容的信号,经过处理发出包含什么内容的信号,而不会写从哪里接收信号,处理后发给谁,而且写方法的时候也一般不写主语。这些东西都是在翻译美国案的时候养成摸索的,也没有人教,所以也不确定是对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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