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从单侧撰写-请教

2009-2-11 05:43
690524
下述两种撰写方式:
一:从两侧写
一种***方法,包括:
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B设备根据信号C向A设备反馈D信号。
二:从单侧写
一种***方法,包括:
B设备接收A设备发送的C信号;
B设备根据信号C向A设备反馈D信号。

坊间认为,第二种写法比第一种好,但是理由不清楚。
希望大家能帮忙解释一下这两者有何异同,各有何利弊?
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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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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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tong  注册会员 | 2009-2-11 16:38:52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我没做过这样的案子,但是知道这种在通讯领域常见的写法。单侧原则似乎是说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第二种写法的主题围绕B,因此如果发现侵权,可以直接告侵权B的,但是如果是第一种写法,别人证明,我只生产或销售了B,但是不完全覆盖你的权利要求,必须还有A才构成侵权,而我不生产或销售A,字面不侵权。而要想被判定另一生产A和生产B的共同侵权,所需的证据和证据链的形成是比较难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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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sun  新手上路 | 2009-2-12 00:09:3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单侧撰写 就是把A当作环境变量(envirenment element)对权利要求不构成限制(美国案写的多,有这种说法)。楼上网友的解释相似。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2 02:17:05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xuetong wrote:
我没做过这样的案子,但是知道这种在通讯领域常见的写法。单侧原则似乎是说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第二种写法的主题围绕B,因此如果发现侵权,可以直接告侵权B的,但是如果是第一种写法,别人证明,我只生产或销售了B,但是不完全覆盖你的权利要求,必须还有A才构成侵权,而我不生产或销售A,字面不侵权。而要想被判定另一生产A和生产B的共同侵权,所需的证据和证据链的形成是比较难操作的。

再请教:
假设能够确定
甲方执行了: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这一动作;
乙方执行了:使用“B设备根据信号C向A设备反馈D信号”这一动作。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
1、甲、乙都没有“单独”侵犯该专利?
2、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3、再假设如果甲方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的C信号还可以“有别的用途”(即,并不专门供给乙方使用),那么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4、如果没有别的用途,C信号仅且只可能被乙使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5、方法类的专利侵权,是否存在间接侵权?判断方式是否与物的间接侵权相同?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2 02:21:10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holysun wrote:
环境变量(envirenment element)对权利要求不构成限制

能否帮忙解释一下怎么理解这句话?
因为通常认为只要是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都会对权利要求的范围构成限制,那么为什么环境变量类的特征不构成限制呢?
环境变量类的特征通常是指具有什么特点的特征?
godiam  注册会员 | 2009-2-13 00:53:00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学习来的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2-13 19:29:06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to楼主:
电学、通信常用的撰写方式:
例如:
涉及某通信系统时:设备A与设备B的信息交互。
涉及某设备中的各个模块时:模块A与模块B的信息交互。

光单单用楼主的题干很难说明采用那种方法较佳。可以参考如下:

对于楼主的第二种写法:通常发明点在B上时这样写较好,例如:
发明点在于B收到C信号后所执行的某些处理,处理后然后在反馈D信号。

对于楼主第一种写法:当发明点在于A、B之间信号流程的改进上,或者A、B双方各自处理操作中都要改进时,采用这种方式。例如:
改进点在于流程:使得A可以向B发送C信号,B可以向A反馈D信号;或
改进点:A执行某些处理操作,根据处理结果发送C信号到B,B执行相应的某处理操,反馈D。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4 02:33:18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patentchina wrote:
to楼主:
电学、通信常用的撰写方式:
例如:
涉及某通信系统时:设备A与设备B的信息交互。
涉及某设备中的各个模块时:模块A与模块B的信息交互。

光单单用楼主的题干很难说明采用那种方法较佳。可以参考如下:

对于楼主的第二种写法:通常发明点在B上时这样写较好,例如:
发明点在于B收到C信号后所执行的某些处理,处理后然后在反馈D信号。

对于楼主第一种写法:当发明点在于A、B之间信号流程的改进上,或者A、B双方各自处理操作中都要改进时,采用这种方式。例如:
改进点在于流程:使得A可以向B发送C信号,B可以向A反馈D信号;或
改进点:A执行某些处理操作,根据处理结果发送C信号到B,B执行相应的某处理操,反馈D。

我的意思是,在不考虑发明点在哪里的时候,两种差别仅仅在于:
一个是: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一个是:B设备接收A设备发送的C信号;
也就是说,其实质一样,特征一样,仅仅是表述的方式不一样的情况下,导致的后果有何异同。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9-2-17 02:48:48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自己顶一下~!
wh_lu  注册会员 | 2009-2-17 16:36:33

Re:从单侧撰写-请教

huanglei wrote:
再请教:
假设能够确定
甲方执行了: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这一动作;
乙方执行了:使用“B设备根据信号C向A设备反馈D信号”这一动作。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
1、甲、乙都没有“单独”侵犯该专利?
2、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3、再假设如果甲方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的C信号还可以“有别的用途”(即,并不专门供给乙方使用),那么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4、如果没有别的用途,C信号仅且只可能被乙使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5、方法类的专利侵权,是否存在间接侵权?判断方式是否与物的间接侵权相同?
我的理解是:
1 两种撰写方式技术特征是相同的,保护的范围是相同的,按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来理解,个人认为没有侧重之分
2 甲乙都没有侵权,也因此有专利变劣使用一说,甲+乙也没有侵权,侵权判定主体需要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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