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tong wrote:
我没做过这样的案子,但是知道这种在通讯领域常见的写法。单侧原则似乎是说从诉讼的角度来看,第二种写法的主题围绕B,因此如果发现侵权,可以直接告侵权B的,但是如果是第一种写法,别人证明,我只生产或销售了B,但是不完全覆盖你的权利要求,必须还有A才构成侵权,而我不生产或销售A,字面不侵权。而要想被判定另一生产A和生产B的共同侵权,所需的证据和证据链的形成是比较难操作的。
再请教:
假设能够确定
甲方执行了: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C信号” 这一动作;
乙方执行了:使用“B设备根据信号C向A设备反馈D信号”这一动作。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
1、甲、乙都没有“单独”侵犯该专利?
2、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3、再假设如果甲方使用A设备向B设备发送的C信号还可以“有别的用途”(即,并不专门供给乙方使用),那么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4、如果没有别的用途,C信号仅且只可能被乙使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提起:甲乙双方共同侵权的诉讼?
5、方法类的专利侵权,是否存在间接侵权?判断方式是否与物的间接侵权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