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2008-11-21 16:40
455412
evisonliu  注册会员 | 2009-2-17 00:28:25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bluepitt wrote:
本认为“或”并应该有“和”的意思
我也同意这个说法     权利要求还是不用“ 或 ”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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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2-17 02:19:48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补充楼上的,说一下特殊的情况:
当在权利要求中写为“ A或B“,
审查员认定A为现有技术无创造性时,极有可能会告诉你权利要求中表示A或B是等同替换的关系,故审查员也使用等同替换原则认定B技术方案也无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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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  中级会员 | 2009-2-18 01:03:45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对于“A或B”,无论A和B是分开写还是列在同一项权利要求内,都是一样的。
在无效中,如果A因为有先例(影响新颖性)而被无效,则即使一时找不到B的先例,也可以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新颖性问题)或者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创造性问题)将其无效,除非A和B两者效果有质的区别。

换个角度看,权利要求中既然用了“A或B”,如果两者不是等同替代关系或者近似,则不符合当前有关权利要求的形式规定,比如单一性、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同列造成的不清楚等等

综上所述,“或”的使用其实不必然造成不利的结果,问题还是出在实质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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