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对于“A或B”,无论A和B是分开写还是列在同一项权利要求内,都是一样的。
在无效中,如果A因为有先例(影响新颖性)而被无效,则即使一时找不到B的先例,也可以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新颖性问题)或者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创造性问题)将其无效,除非A和B两者效果有质的区别。
换个角度看,权利要求中既然用了“A或B”,如果两者不是等同替代关系或者近似,则不符合当前有关权利要求的形式规定,比如单一性、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同列造成的不清楚等等
综上所述,“或”的使用其实不必然造成不利的结果,问题还是出在实质内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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