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2008-11-21 16:40
455312
“如产品以A方式或B方式运行。”
如果有人提出产品以A方式运行已经有先例,会不会导致产品以B方式这个权利请求也无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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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11-21 16:45:29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这个地方只有1个权利要求
可以通过删除A方案保住B方案
但是无效肯定针对整个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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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21 18:54:33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yangtse007 wrote:
也就是一条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或”,如A或B?万一其中A被无效,可以删除A,保留B?
气宇轩昂  注册会员 | 2008-11-22 05:16:53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eterne wrote:

但个人感觉不建议这么做,如果存在或的情况,可以分成两个权利要求,比较类似的麻烦。
cognac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23 04:50:55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个人以为,“或”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要以A方式, B方式的其中之一运行即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另一种理解是,必须同时具备以A方式和B方式运行的能力才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用\"或\"来撰写权利要求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大大缩小了保护范围.
例如:\"该插板可横向或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对于该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只能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则很可能被认为不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既可以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也可以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才是侵权.

所以,我认为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复审委很可能不接受删除以A方式运行,保留以B方式运行的修改,因为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来\"以A或B方式运行\"请求保护的是同时具备两种能力的运行,而删除A后,则只需具备以B方式运行的能力即可,扩大了保护范围.
yangtse007  新手上路 | 2008-11-23 23:30:46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A或B,应该就是要么A,要么B把?不应该有A和B的意思把?
另外写或主要是节省权利要求项数。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11-23 23:50:55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请参照审查指南有关无效中的修改部分之“技术方案的删除”。

虽然有时候是重合的,但权利要求跟技术方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11-24 16:58:11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关于 “或”的写法存在下述风险:
当采用or时,会认为A和B是两个可以等同替换的技术特征,因此写在一个权项中的风险是:当A被无效时,采用等同替换的原则B被无效掉。

上面只是说有该风险,并不是说都会得到这个结果。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
esnz  游客 | 2008-11-24 20:57:38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cognac wrote:
例如:\"该插板可横向或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对于该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只能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则很可能被认为不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既可以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也可以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才是侵权.
关于这点,我认为,既然当初用or,代表该项中分别保护两个技术,只是写在同一项中而已。 比对侵权时,两者取其一,即成立对该权利要求的侵权。
cognac wrote:
所以,我认为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复审委很可能不接受删除以A方式运行,保留以B方式运行的修改,因为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来\"以A或B方式运行\"请求保护的是同时具备两种能力的运行,而删除A后,则只需具备以B方式运行的能力即可,扩大了保护范围.

承前所述,既然当初用or,代表该项中分别保护两个技术,只是写在同一项中而已。
故,删除A后,也只是原要保护之两种技术中失去一种而已,并无扩大。

你所言的结果,应是以『和』来写得时候,才会发生于删除后,扩大范围的问题。
bluepitt  注册会员 | 2009-2-17 00:19:16

Re:权利要求用"或"关系是否容易导致权利无效

cognac wrote:
个人以为,“或”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要以A方式, B方式的其中之一运行即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另一种理解是,必须同时具备以A方式和B方式运行的能力才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用\"或\"来撰写权利要求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大大缩小了保护范围.
例如:\"该插板可横向或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对于该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只能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则很可能被认为不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既可以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也可以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才是侵权.

所以,我认为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复审委很可能不接受删除以A方式运行,保留以B方式运行的修改,因为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来\"以A或B方式运行\"请求保护的是同时具备两种能力的运行,而删除A后,则只需具备以B方式运行的能力即可,扩大了保护范围.
本认为“或”并应该有“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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