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tse007 wrote: 也就是一条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或”,如A或B?万一其中A被无效,可以删除A,保留B?
eterne wrote: 对
cognac wrote: 例如:\"该插板可横向或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对于该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只能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则很可能被认为不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既可以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也可以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才是侵权.
cognac wrote: 所以,我认为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复审委很可能不接受删除以A方式运行,保留以B方式运行的修改,因为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来\"以A或B方式运行\"请求保护的是同时具备两种能力的运行,而删除A后,则只需具备以B方式运行的能力即可,扩大了保护范围.
cognac wrote: 个人以为,“或”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要以A方式, B方式的其中之一运行即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另一种理解是,必须同时具备以A方式和B方式运行的能力才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用\"或\"来撰写权利要求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大大缩小了保护范围. 例如:\"该插板可横向或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对于该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只能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则很可能被认为不侵权,除非被控侵权产品的插板既可以横向地固定在卡槽中也可以纵向地固定在卡槽中(同时具备两种能力),才是侵权. 所以,我认为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复审委很可能不接受删除以A方式运行,保留以B方式运行的修改,因为这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来\"以A或B方式运行\"请求保护的是同时具备两种能力的运行,而删除A后,则只需具备以B方式运行的能力即可,扩大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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