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niulyb wrote: 题目:甲拾得乙的笔记本电脑,归还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 问题:乙是否有向甲索赔的请求权? 民法之债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而本题,不属于以上各债,如果乙知道甲拾得了,向甲要,而甲不给,则是侵权之债,但本题不是这种情况 因此,本题的请求权基础只有: 民通意见94条: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从该法条可以推出,拾得物之人的归责要件是——故意。 题干中给出“不小心”——不属于故意,故请求权不成立。 故答案为:不用赔偿 如果不用法律来分析,用生活中的经验分析也可以呀,我捡到东西,不小心弄坏了还要赔你,那我还敢捡东西吗?还敢拾金不昧吗?
orfo wrote: 你记错题了,题目中说了是“过失”,不是不小心。 你用错法条了,《物权法》的效力大于民通意见。 你的结论对了,一般过失不赔,重大过失才赔。
laoniulyb wrote: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无因管理人是甲、受益人是乙,如果是无因管理之债,是甲和乙要,而不是乙向甲要。例如甲为了保管笔记本电脑,把笔记本电脑锁在了超市的柜子里,而为此支付的费用和误工费,这个费用才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标的呢。 而且,无因管理的管理对象的所有人对管理对象有所有权和占有权的。而本案中乙已经对笔记本电脑没有了控制,没有了占有权。无因管理的一个例子是:你把自行车锁在了路边,你走了,但你对自行车还没有失去控制,但有个小偷过来要偷你的自行车,甲为了保护你的自行车和小偷打了起来,被小偷打了,这个医药费才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所以本案根本就不是无因管理。是典型的遗失物。属于物权的内容,但物权法又不是考纲中的,所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即可。 2、无偿保管合同 这个就更不靠谱了,保管合同的法条是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谁是寄存人?乙?乙把笔记本电脑丢了,谁捡到谁就是保管人?“丢”——是指对物丧失了控制权,即丧失了物的占有,没有了控制权何来寄存人?所以用这个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就更搞笑了。 民法的精髓在于对各种名词的内在涵义的正确理解。还有就是民法无外乎生活,有很多生活经验可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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