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2008-11-3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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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5 00:03:58

Re: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组合物跟马铃薯没单一性,是两个东西,肯定不能写到主权利
但是也不赞成分案,因为分案应该仅针对原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才需要分案,最好就是不理这个组合物,即使分案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没有具体实施例数据支持该组合物可以去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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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hod  新手上路 | 2008-11-5 00:18:40

Re: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leonwhy wrote:
组合物跟马铃薯没单一性,是两个东西,肯定不能写到主权利
但是也不赞成分案,因为分案应该仅针对原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才需要分案,最好就是不理这个组合物,即使分案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没有具体实施例数据支持该组合物可以去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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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和马铃薯确实没有单一性,但是,

把组合物这个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后,则,原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就成为了其与修改后的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当然具备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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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说一句,根据指南,所谓的“特定技术特征”,必须具备三性,当两个技术方案均包含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就称其具备单一性

那么,既然可以保留真空离心,分案组合物,就是承认了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后,技术方案具备三性,

由此,反过来证明了,如果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就是正确的

所以,我感觉,本卷三的意图,是由考生自行决定引入哪个特征进入原权1,然后根据自己的选择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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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e  新手上路 | 2008-11-5 01:06:05

Re: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马铃薯没有新颖性,应该删除,不存在与组合物无单一性的问题
jumiel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36:52

Re: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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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说一句,根据指南,所谓的“特定技术特征”,必须具备三性,当两个技术方案均包含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就称其具备单一性

那么,既然可以保留真空离心,分案组合物,就是承认了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后,技术方案具备三性,

由此,反过来证明了,如果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就是正确的

所以,我感觉,本卷三的意图,是由考生自行决定引入哪个特征进入原权1,然后根据自己的选择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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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果汁局的重点是后面分按申请啦???如果是,比较阴险啊~~
jumiel  注册会员 | 2008-11-5 18:39:00

Re:卷三的区别特征感觉真空和组合物都行

三疯 wrote:
同楼主,我也将组合物作为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特征,看了很多“真空离心”派的观点,现在忐忑中。当时漏看了对比文件的是在常压下离心处理的特征。

记不太清申请文件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是怎样描述的了,但从给的说明书来看,“组合物”这个和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更明显,应为其用了一个大段来描述。而实施例部分似乎也并有特别强调“真空离心”,而是强调了“真空油炸”,用了整整的一段,如果没记错的话。

我认为,既然是分案,标准答案至少要给两套思路。因为申请人可以自愿在母案保留一套方案,而把另一套分出去,至于分出那套是他的自由。

如果标准答案正是“真空离心”的话,则要把组合物分出去。设备和方法是具备单一性的。

如果标准答案是“组合物”的话,只能分设备了。
有同感,不过我没分案~~~有这种感觉的是不是太小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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