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why wrote:
组合物跟马铃薯没单一性,是两个东西,肯定不能写到主权利
但是也不赞成分案,因为分案应该仅针对原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里的独立权利要求才需要分案,最好就是不理这个组合物,即使分案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为没有具体实施例数据支持该组合物可以去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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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和马铃薯确实没有单一性,但是,
把组合物这个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后,则,原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就成为了其与修改后的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当然具备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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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说一句,根据指南,所谓的“特定技术特征”,必须具备三性,当两个技术方案均包含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就称其具备单一性
那么,既然可以保留真空离心,分案组合物,就是承认了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后,技术方案具备三性,
由此,反过来证明了,如果把组合物加入原权1,就是正确的
所以,我感觉,本卷三的意图,是由考生自行决定引入哪个特征进入原权1,然后根据自己的选择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