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权1限定为食品是不符合26.4的,有人支持吗?

2008-11-3 00:50
377418
woaibeijing  新手上路 | 2008-11-3 04:31:17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上楼没有理解关于支持 的具体含义,从形式上说这是审查指南指明不支持的情况,从本质上说支持也是对公众不公平的情况,无论如何也是不应当被容许的。
广告位说明
woaibeijing  新手上路 | 2008-11-3 04:36:29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专利的本质在于平衡公开和保护、责任与权力,但这种公开绝不是说明书写一下就可以了,这样也太简单化了,也太不公平了。
广告位说明
orf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4:38:26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peter123 wrote: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真空条件在进行油炸,这样可以保证油温不会过高。

至于油炸的原料是什么,并没有具体的限定,也没有限定的必要。

实施例仅是为了进一步阐述本发明的原理。

何况,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对于原料还做了说明。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发明所提出的方法应用到其他的油炸食品上,而不仅仅是马铃薯片。并且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和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支持。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8-11-3 05:24:24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peter123 wrote: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真空条件在进行油炸,这样可以保证油温不会过高。

至于油炸的原料是什么,并没有具体的限定,也没有限定的必要。

实施例仅是为了进一步阐述本发明的原理。

何况,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对于原料还做了说明。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发明所提出的方法应用到其他的油炸食品上,而不仅仅是马铃薯片。并且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和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同意,我也不觉得说明书有啥不支持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食物可以是若干油炸的...
snowant  注册会员 | 2008-11-3 05:33:13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woaibeijing wrote:
理由:
1专利局是不会错的,他说你不符合26.4,你会拧着他来吗?
2事实上在实务中,没有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只是在说明书中表述,只能起到防止别人申请专利的目的,不能说明必然得到支持。况且,食品的范围如此之大,只用一个薯片是不能得到如此大的保护范围的。你觉得专利局会鼓励这种行为吗?
3.这种争辩在实务中很危险,可能被直接驳回。

啊,看了楼上的分析,我感觉Happy啊。今天答卷的时候,犹豫来者,抗辩呢还是缩小范围呢?后来还是采取了保守的方法,把主题改为“一种制作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4 00:19:45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必须修改主题适应二十六条,这没什么可说的,这不是油炸食品上不上位的问题
而是要相应的技术方案支持其他油炸食品也可用本方法和设备生产制造的技术方案,一般在实际代理中需要至少需要列举3个,审查员才会接受此上位概念,
况且原申请权利要求中有关于马铃薯的描述,删除此马铃薯特征等于扩大保护范围,原权一中说一只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 尤其优选原料为马铃薯,这就等于将油炸食品原料限定为马铃薯,因此删除马铃薯肯定错。
hehehe222  注册会员 | 2008-11-4 00:26:01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peter123 wrote: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真空条件在进行油炸,这样可以保证油温不会过高。

至于油炸的原料是什么,并没有具体的限定,也没有限定的必要。

实施例仅是为了进一步阐述本发明的原理。

何况,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对于原料还做了说明。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发明所提出的方法应用到其他的油炸食品上,而不仅仅是马铃薯片。并且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和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支持你说的,
woaibeijing  新手上路 | 2008-11-4 21:52:06

Re:权4不符合26.4,有人支持吗?

peter123 wrote:
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真空条件在进行油炸,这样可以保证油温不会过高。

至于油炸的原料是什么,并没有具体的限定,也没有限定的必要。

实施例仅是为了进一步阐述本发明的原理。

何况,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对于原料还做了说明。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发明所提出的方法应用到其他的油炸食品上,而不仅仅是马铃薯片。并且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和3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


发明点不是真空油炸,而是真空脱油。发明点都不对就没法讨论了。
leonwhy  注册会员 | 2008-11-4 23:21:33

Re:权1限定为食品是不符合26.4的,有人支持吗?

这没什么可讨论的,肯定是不支持的,必须修改主体,实施例里只限定马铃薯的条件,比如温度比如真空度,审查员不能以此来推断其他食品也能通过这种条件得到低油脂食品,因为没有相应的实施措施支持,况且原来的权利要求里记载了优选马铃薯薄片,不能删除,否则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
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估计没按照26条修改的不会通过,因为这是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没按照26条修改,即使油炸食品的产品方法步骤写得都很完美也没用。再完美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以上观点是我征询我们事务所一个原来是审查员的资深代理人时他的观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