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2008-11-2 22:35
785430
Rotownman  新手上路 | 2008-11-4 02:27:45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我觉得应从本发明的主要效果来确定权1,离心处理效果与对比文件2效果相当,没有显著进步,不应写入权1。
本发明的主要效果是由压力0.02MPa至小于0.08MPa决定的,油的沸腾温度也是由其所决定的,所以只要限定压力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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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Y8  新手上路 | 2008-11-4 04:21:03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Rotownman wrote:
我觉得应从本发明的主要效果来确定权1,离心处理效果与对比文件2效果相当,没有显著进步,不应写入权1。
本发明的主要效果是由压力0.02MPa至小于0.08MPa决定的,油的沸腾温度也是由其所决定的,所以只要限定压力就够了。
很同意这点,从上面同事说的,可以说明保护范围没有缩小!独权只需增加真空度限定就可以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且和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0.02-0.08以下就能够使油温达到80-110度,以起到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作用,而且还能够使油脂反复使用的技术效果,于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有了!而对于设备,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抽真空装置,但其只是说采用常规的抽真空装置并没有说明其具体抽真空所要求的真空度,只是在对比1的方法中提到了真空度,因此只需要将独权特征限定为抽真空度为xxx的抽真空装置就可以了,而且和方法对应,同样也是抽真空装置的下位概念(进一步限定的抽真空装置)具有新颖性,以及前面所述那些创造性特点和效果,而且保护范围也不会因此缩小;
相对于大部分人将离心处理放入独权来说,其一没有看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背景技术没看对,只是跟着对比文件1走了(文不对题,只是达到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区别了,但没有理解本发明所要实际达到的保护内容)!其二对保护范围来说也比对比文件1要小,只能要求那些油炸装置里面包含抽真空装置(方法与其对应)的才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而对于人家那些油炸装置不包含抽真空装置同样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保护。离心处理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是起到优选作用,而且是在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基础上为了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其还能够解决背景技术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大概其就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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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ldlr1  新手上路 | 2008-11-4 05:06:09

我也谈谈卷3

我是第一次上来,也想谈谈自己的想法:
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及对比文件1和2,本申请应该写成三个独立权利,产品、产品的制造方法及方法的专用设备。
很多人都认为产品无新颖性,如果单纯看14%-18%是被18%—20%对比无新颖性,但14%的限定产品应该有新颖性,且说明书支持,而且有创造性,有效果,含有量少。
至于方法和装置,同意大家意见。
至于组合物,我认为不能分案,要分案也是限制用途的组合物发明,没有必要再让申请人出一次钱,而且还要交优先权费,完全可以写成方法专利的从属权利的从属,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一个在前或中间的增加组合物的步骤,所述组合物由什么组成。再从属说明组分。这样和限制限制用途的组合物发明没有区别,是专门用途在使用专门产品的方法用途专利。
如果不是限制用途的发明,分案是在原说明书基础上,你会没有依据,会造成公开不充分,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因为说明书中,没有说明能用在其他食品上,也没有说明其他用途,前面大家都认为主题是食品是公开不充分,那么,现在就公开充分吗?
至于其他从属,大家应该发挥的都不错,如方法的压力设置等,设备的角度等。
我接触专利没有多久,撰写的也不多,只是随便说说,请大家指教。
DIY8  新手上路 | 2008-11-4 05:18:07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根据别人找到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3“不允许的删除”中提到,这样的放弃必须申请人证明取该数值时发明不能实施才允许放弃,而放弃的这个0.8的端点能证明在此不能实施。。。。
所以认为只需要独权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为真空度为0.02mpa的真空条件就可以!用不着那么多废话,还加什么离心,纯属扯淡,增加了是跟对比文件区别了,但保护范围就小了,要这么干专利局还组织考试干嘛都通过不得了! 只是随便说说,请大家指教。
初执牛耳  新手上路 | 2008-11-4 05:39:54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我的和楼主的答案差不多,但是我删了权4,产品没有新颖性,因为你说的那三个特征,对比文件2都公开了,对比文件2因为没有在真空油炸之后立即进行离心处理,所以不会导致薄片破碎,所以自然就是完整的。
分案中,我还写了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在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中的用途。
另外,论坛上好多人的答案没有改设备权利要求的主题,还是写成一种制造油炸食品的设备,我觉得应该按照楼主这样写,一种用于权1所述方法的设备,因为指南中有关单一性的6种撰写方式中,是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这样的写法。
linya4  注册会员 | 2008-11-5 04:24:48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我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设备权利要求与楼主一样,但没有增加从属权利要求,因为考虑到原权利要求书没有把这些附加特征写成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必要在一审修改的时候再去增加(如果是修改提出申请前的权利要求书,则显得有必要,因为要为审查和无效留后路),何况独权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根据审查员找出的对比文件,这样修改后的独权只要克服了他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应该没有问题。烘焙这个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万一将来有人提无效,这个从权可能也救不了这个专利。我本来想保留这个从权的,等发现可以保留时已经没时间了,只好编个理由把它删除了。其他从权不写不知会不会少分,答复好像没有这种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我没有把低油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而是作为共同技术特征,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低油特征。
两份对比文件中有些数据似乎可与申请文件中作对比,实际上我认为可能是故意设的陷阱。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到,它与申请文件公开的常压油炸后食品的含油率有较大差距,这可能与测量方法有关。从表面看,真空油炸和真空离心后的含油率并没有多大改善,但从常压下的含油率可以推知应该有改善,但不好表述,没有直接的数据作证据。至于真空度与温度的关系也有这个问题,不同的油脂数据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些文件中的数据具有可比性的程度很低。
fashi  注册会员 | 2008-11-5 04:38:35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DIY8 wrote:
很同意这点,从上面同事说的,可以说明保护范围没有缩小!独权只需增加真空度限定就可以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且和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0.02-0.08以下就能够使油温达到80-110度,以起到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作用,而且还能够使油脂反复使用的技术效果,于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有了!而对于设备,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抽真空装置,但其只是说采用常规的抽真空装置并没有说明其具体抽真空所要求的真空度,只是在对比1的方法中提到了真空度,因此只需要将独权特征限定为抽真空度为xxx的抽真空装置就可以了,而且和方法对应,同样也是抽真空装置的下位概念(进一步限定的抽真空装置)具有新颖性,以及前面所述那些创造性特点和效果,而且保护范围也不会因此缩小;
相对于大部分人将离心处理放入独权来说,其一没有看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背景技术没看对,只是跟着对比文件1走了(文不对题,只是达到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区别了,但没有理解本发明所要实际达到的保护内容)!其二对保护范围来说也比对比文件1要小,只能要求那些油炸装置里面包含抽真空装置(方法与其对应)的才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而对于人家那些油炸装置不包含抽真空装置同样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保护。离心处理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是起到优选作用,而且是在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基础上为了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其还能够解决背景技术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大概其就这意思!
我考试时候基本也是这么想的,考完觉得真的其实是多想了,没有从出题人用意去考虑,考试毕竟是考试,不是实务,实务冒个风险,最多二审,可考试就只能等来年了。
linya4  注册会员 | 2008-11-8 19:38:52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DIY8 wrote:
很同意这点,从上面同事说的,可以说明保护范围没有缩小!独权只需增加真空度限定就可以起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且和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0.02-0.08以下就能够使油温达到80-110度,以起到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作用,而且还能够使油脂反复使用的技术效果,于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有了!而对于设备,虽然对比文件公开了抽真空装置,但其只是说采用常规的抽真空装置并没有说明其具体抽真空所要求的真空度,只是在对比1的方法中提到了真空度,因此只需要将独权特征限定为抽真空度为xxx的抽真空装置就可以了,而且和方法对应,同样也是抽真空装置的下位概念(进一步限定的抽真空装置)具有新颖性,以及前面所述那些创造性特点和效果,而且保护范围也不会因此缩小;
相对于大部分人将离心处理放入独权来说,其一没有看对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背景技术没看对,只是跟着对比文件1走了(文不对题,只是达到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区别了,但没有理解本发明所要实际达到的保护内容)!其二对保护范围来说也比对比文件1要小,只能要求那些油炸装置里面包含抽真空装置(方法与其对应)的才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而对于人家那些油炸装置不包含抽真空装置同样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保护。离心处理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是起到优选作用,而且是在本发明解决技术问题基础上为了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采用的,其还能够解决背景技术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大概其就这意思!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局限于背景技术,也不能局限于申请人本来想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与申请人找到的背景技术常常不同,所以在审查员指出发明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根据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重新确定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所取得的效果。
jenny26  新手上路 | 2008-11-9 00:11:23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组合物应该写从属吧,对权1的一个进一步限定解决粘结的问题;
分案应该说只要方案完整都是可以分的,
但是就考试来讲只要满足修改要求及单一性应该不分吧?
所给材料中也没有暗含该组合物具备新颖性等问题啊?
heqiquanhe  新手上路 | 2008-11-9 23:10:02

Re:卷3的撰写-----(个人看法)

说明书中的数值范围是0.02——0.08,并没有说是小于或等于0.08,完全可以理解成是小于0.08大于0.02,这并没有放弃端点导致违反新审查指南的规定,这是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书并没有讲到创造性的问题。如没有创造性,还有第二次机会,这才能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最大化。真空离心放到从权2即可。如第二次审查意见认为权1没有创造性,再把权2上升即可。设备独权应当是根据从权2的设备。产品独权应当是权1权2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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