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3
原权利要求中的“真空过程中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1披露,故将其作为前序。
修改后的
权1:一种方法,步骤如下:将材料油炸,所述油炸为真空条件,之后再离心处理,得到产品,特征在于:离心过程在真空条件下。 修改依据在于说明书第XX段,以及实施例2和附图2
权2:专用于权1的设备,包括:...,特征在于,油炸装置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入口密闭连接,出料阀在离心装置出口处。 修改依据在于说明书第XX段,以及实施例2和附图2
3:根据权1的方法,特征在于油炸前先烘焙。
4:权2的设备,特征在于离心装置有倾斜角度。 修改依据...
5:权4的设备,特征在于倾斜30度。 修改依据...
6:权1的产品,特征在于完整、低油
7:权3的产品,特征在于完整、低油、有膨胀。
权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使离心处理后的产品完整,且进一步降油。
分析新颖性,创造性。
然后将组合物作为分案,理由在于组合物未解决\"离心处理后的产品完整,且进一步降油\"的问题,且发明目的不同,且未包含“离心过程在真空条件下。”的特定技术特征。分案的权利要求:
1,组合物,特征在于包含:A\\B\\C
2,如1的组合物,特征在于A含量为,B含量为,C含量为
3,如1或2的组合物,特征在于A可以为...
4、如1或2的组合物,特征在于B可以为...
5、如1或2的组合物,特征在于C可以为...
6、权1组合物的使用方法,特征在于组合物可以先加,可以过程中加。
最后对审查员指出的原权1、3中“油炸食品”未得到支持发表不同意见。理由为原说明书第6端已经明确说明该方法及设备可用于薯片、玉米片、春卷...等油炸食品。所以权利要求中“油炸食品”的表述可以得到支持。
然后总的说明已经克服了缺陷,并提出分案,且对审查员的“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意见发表了不同看法。符合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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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没过多考虑,就这么写了一通。不管了,反正一切都结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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