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小猪 wrote:
我的理解是:
如果对比文件1享有2000年11月8日这一优先权日,则构成抵触申请。则根据专利法22.2的“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则对比文件1破坏了申请的新颖性,这是正确的,而07年范文中还给出了假设优享有先权日的情况下,申请的权利要求仍然具有22.2的新颖性的问题,范文中又给出了其他证据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案外人提交申请的时间在本案申请日之后呀。
尽管其享有优先权,也只是在评价案外申请的先颖性时才用(即申请日指优先权日),优先权并不能改变案外申请本身的A28申请日和公开时间。
案外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如果在本案申请日之前公开了,完全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直接评价本案新颖性。案外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如果在本案申请日之后公开,因为它不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是不是还有其它规定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