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Shore wrote: SIPO不给变更是完全合法的。因为此项变更于法无据。设计人排名不分先后。
JH001 wrote: 想起当年给某单位办向国外申请,其经办人(也是发明人之一)在发明人顺序上搞了小动作,把自己排到了发明人名单里的第一。后来事发,该单位的主管处长持单位公函,从南方某省不远千里专程到北京找我们大闹了一场。 中国专利局本身并不讲究排序,但很多申请人单位却有自己的规矩,并推及到专利的署名。还是美国人高明,一律按照字母顺序排,谁想多占便宜,改名姓A好了。
dragon wrote: 说下我的习惯,供楼主参考。 一般都是说,原发明人为A、B、C、D,实际应该为A、C、D(假如删除了B),如果我是楼主,我就写“原发明人为A、B、C、D,实际应该为B、A、C、D”。 签章和签字如你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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