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你的观点,不过这样一来,楼主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因为创造性同样存在多项优先权的问题,为什么评价创造性的时候,只要独权具有创造性
就不用评价从权的创造性了。
woising wrote:
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1+2+3+4,独权丧失新颖性,最多算是要素省略发明,属于创造性,但是有必要继续审查从权的新颖性,由于现有技术的公开,从权丧失新颖性,这样就说通了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独权有新颖性,还是要继续评述从权的新颖性的,例如:独权与从权分别引用不同的优先权,从权的优先权日在独权的优先权日之后,而恰恰在这一阶段从权的技术方案被公开了,那么从权丧失新颖性,所以这时独权具备新颖性了,还是要评述一下从权的新颖性的,当然这属于极端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