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熊  新手上路 | 2008-9-17 03:21:45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是更进一步的上位概括,肯定是超范围的。我个人理解,进行更上位的概括,就像是在说明书中增加了新的具体实施方式一样。即使是重新概括,也应该判断是不是概括出的技术方案明确地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或者可以毫无疑义地唯一地确定。如果是几个实施方式的重新组合,肯定也是不行的。对于法33条的审查,不是现在越来越严格,而是越来规范,越来越接近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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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  中级会员 | 2008-9-17 09:21:17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我是小熊 wrote:
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是更进一步的上位概括,肯定是超范围的。我个人理解,进行更上位的概括,就像是在说明书中增加了新的具体实施方式一样。即使是重新概括,也应该判断是不是概括出的技术方案明确地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或者可以毫无疑义地唯一地确定。如果是几个实施方式的重新组合,肯定也是不行的。对于法33条的审查,不是现在越来越严格,而是越来规范,越来越接近立法本意。
说到尺度,相比之下,比日本和美国要严格得多;究其原因,可能是现阶段质检抓得比较严,很多审查员是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想法来看待修改内容的,所以,要想提交后再作大规模改动,几乎不可能,不仅得说服审查员,还得说服质检组,呵呵
起先我也很抵触,现在想明白了,按目前这个尺度,撰写水平,包括外内申请的翻译和提交前修改,都要相应提高才能适应,敢情这是帮我们优胜劣汰呢。。。开个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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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熊  新手上路 | 2008-9-17 20:58:23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打个比方吧: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想清楚自己到底要一个范围多宽的权利要求,在申请日之后,又发现自己的权利要求还可以再大点,或者,自己当初撰写的时候,有个地方没有写清楚,自己后来想清楚了,又想通过主动修改来进行弥补,这几乎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话,申请人无形中间就把申请日推迟了,这对于后面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可以说,基本上原始申请写成什么样,就什么样了,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不被接受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也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西风误  游客 | 2008-9-29 20:07:11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属于质检的一类问题,如果审查员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误,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审查员,尤其是新审查员,都是宁肯错杀一千的,他们基本是按下列标准来进行:文字里有明确记载的,允许;没有文字记载的,基本都不会允许。至于归纳成上位概念,新老审查员都不会同意,因为这种归纳很难全部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附图中得出来的内容,审查员一般也不会认可,即使你觉得是直接地、毫无疑义得出的内容。
scout  注册会员 | 2008-9-30 01:43:56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我是小熊 wrote:
打个比方吧: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想清楚自己到底要一个范围多宽的权利要求,在申请日之后,又发现自己的权利要求还可以再大点,或者,自己当初撰写的时候,有个地方没有写清楚,自己后来想清楚了,又想通过主动修改来进行弥补,这几乎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话,申请人无形中间就把申请日推迟了,这对于后面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可以说,基本上原始申请写成什么样,就什么样了,任何实质内容的修改不被接受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这也对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为,这样做的话,申请人无形中间就把申请日推迟了“这句话的逻辑就相当于”因为超范围,所以超范围“一样。如果认为合理概括的东西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就不会相当于把申请日提前。我不同意审查员现在的判断尺度,专利法立法又不是仅仅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现在的标准对申请人的要求过高。只要能够从说明书合理地概括得到,就应该允许。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9-30 03:44:13

Re: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

工作的杨 wrote:
两次主动修改机会是否可以重新概括权利要求,我是指在原说明书中没有严格吻合的文字记载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审查员是否不应该以33条拒绝重新概括的权利要求呢。(依据?我记得51条的主动修改也需要以33条审查的,那岂不是也不能重新概括技术方案了)

现在33条的问题太严重,是否主动修改的时机可以进行重新概括,而在后续的程序中就不能再重新概括权利要求了(在说明书没有严格吻合的描述的情况下)。
可以重新概括,前提是符合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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