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2008-9-1 01:11
53809
按照现行的审查指南,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指原始PCT文本。那么在国际阶段所做的19条修改、34条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对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的重新概括而被拒绝。

  由于修改在国际阶段是针对所有将来会进入的国家而做的,因此申请人不会针对中国的审查实践进行修改,更进一步的,申请人根本可能不会了解中国关于33条的规定。

  这样,对于其他国家的19、34条修改(重新概括)就会被接受,而对于我国严格掌握的33条来说则会被拒绝。

  这样做是否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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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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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杨  注册会员 | 2008-9-1 17:11:47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自己顶一下  没人给出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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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9-1 17:46:09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coneco  新手上路 | 2008-9-1 18:52:01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我遇到过,进入国家阶段时的34条修改被实审时以33条拒绝,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啊,现在33条审查对审查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宁可错杀不能错放
menmen  注册会员 | 2008-9-2 23:37:08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有什么区别??超范围标准不一样??

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为何说代理人没做好工作,指点一二
PPPMMMAAA  中级会员 | 2008-10-29 17:41:40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elecass wrote:
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请高人指点一二,谢谢~
bosn  专利审查员 | 2008-10-29 18:53:15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menmen wrote:
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有什么区别??超范围标准不一样??

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为何说代理人没做好工作,指点一二

各个国家判断超范围的标准不一样,在我国,对pct或本国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所有的修改都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重新概括是不允许的。
代理人可能应该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将超范围的地方先进行修改,这样可以缩短程序。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0-29 18:54:12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menmen wrote:
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有什么区别??超范围标准不一样??

超范围的标准是一样的。
但是提实审时发现问题重新修改是主动修改,等审查员指出问题再改就是被动修改了。
虽然不能重新概括,但主动修改还可以有机会在权利要求里删除一些不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补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等到被动修改连这些事情也不能做了。


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为何说代理人没做好工作,指点一二

个人观点,申请出了新颖性、创造性以外的问题,说明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外进内案,翻译人员没责任,但代理人也一样有责任。
不过在33条上,虽然法条没改,但以前执行标准松;现在严了。应该说知道标准严了之后进来的案子,代理人要负责。
honghao571  注册会员 | 2008-12-14 00:33:54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19条修改根本没有经过任何一级的审查员把关,34条修改经过的是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的无约束力的意见的审查。你说超了范围,CN审查员会不管吗?
所以才给你进入国家阶段时的28/41条修改(事实上这次修改本不应该存在,而应适用国家法的修改时机)、专利法实施细则109条的修改时机。
代理人应该清楚这些。
lyfey  注册会员 | 2008-12-15 07:22:12

Re:请教个PCT中关于33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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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审查文本的时候不要PCT19、34的修改,按提实审主动修改重新改一次。
有什么区别??超范围标准不一样??

超范围的标准是一样的。
但是提实审时发现问题重新修改是主动修改,等审查员指出问题再改就是被动修改了。
虽然不能重新概括,但主动修改还可以有机会在权利要求里删除一些不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补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等到被动修改连这些事情也不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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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问题说明进国家阶段时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为何说代理人没做好工作,指点一二

个人观点,申请出了新颖性、创造性以外的问题,说明代理人没做好工作。
外进内案,翻译人员没责任,但代理人也一样有责任。
不过在33条上,虽然法条没改,但以前执行标准松;现在严了。应该说知道标准严了之后进来的案子,代理人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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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以后法条又松了怎么办呢?
万一可能就是希望那样修改怎么办呢?例如,那种修改方式是发明的最有可能的体现形式。客户希望全球有一个统一的权力保护范围等等。这怎么办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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