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sch wrote: 依照中国目前的专利法规,乙不侵犯甲的专利权。类似的例子有,甲拥有化合物X的某用途专利,乙生产该化合物,乙不侵犯甲的该项专利权。 但是,如果乙在自己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通过其他方式告诉消费者可以采用甲的方法专利中要求保护的方法打电话,这是明显不合适的行为,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套用不正当竞争或是民法通则里面的条款?期待法律达人赐教!
George wrote: 告使用该手机的消费者,把手机厂商追加为共同被告,看看法院怎么判 那位有类似案例,可以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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