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inmentor wrote: 不能,“方式、功能、效果”都要对应起来。
adong_ip wrote: 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该技术特征的必然功能或效果,那么加与不加是一样的。 如果,技术特征加上的功能描述是对该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那么其所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没有功能描述的保护范围小。我个人认为,无效此专利只需找能体现其功能描述的一种具体现有技术(如结构或形状)就可以使其失去新颖性或创造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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