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7-30 00:43:14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ahmeng wrote:
我来补充一下: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此前被多处转载,简言之:
发明人舒学章先后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并先后获授权:
①实用新型:91211222.0,申请日=1991年2月7日, 授权公告日=1992年9月30日,终止日=1999年2月8日;
②发明:92106401.2,申请日=1999年2月22日,授权日=1999年10月13日;

A、2000年12月22日,济宁无压锅炉厂以重复授权为由提出对②的无效宣告,复审委员会认为利不属于重复授权为由,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B、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专利权有效决定;
C、济宁无压锅炉厂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认定②属于重复授权,撤销A和B的决定;

D、于是,复审委重新组成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②属于重复授权,宣告②无效;
E、现在轮到舒学章不服了,起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D决定;
F、舒学章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维持E原判;
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最高院再审,最高院提审,于2008年7月15日终审判决撤销D、E、F的决定。

全案历时八年,对我们业内最重要的就是最高院的这句话:

“专利法意义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最高院的判决书全文参见: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8072213328.html

再细分并补充一下,可能更清楚些:A、2000年12月22日,济宁无压锅炉厂以重复授权为由提出对②的无效宣告,复审委员会认为利不属于重复授权为由,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B、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专利权有效决定A;
C、济宁无压锅炉厂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认定②属于重复授权,撤销A和B的决定;

D、于是,复审委重新组成合议组,根据c最终作出决定②属于重复授权,宣告②无效;
E、现在轮到舒学章不服了,起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D决定;
F、舒学章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维持E原判;

G、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C,申请最高院再审,高院于2008年7月14日撤销C;
H、最高院提审F,于2008年7月15日终审判决撤销D、E、F的决定。
广告位说明
haristy  注册会员 | 2008-7-30 23:20:25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發明專利申請日1992年2月22日,授權日1999年10月13日, 這中間審查的戰線也太長了吧?  

效率何在???
广告位说明
haristy  注册会员 | 2008-7-30 23:22:41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其實也是在鑽法律的漏洞, 專利的保護期限可以超過20年.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7-31 01:34:26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我认为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主要有两个目标:
1. 禁止不同的权利人拥有相同的权利
2. 禁止同一权利人相对于正常的专利来说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专利有效保护时长;

需要注意的是:一部分可能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形可以被新颖性所排出。还有一部分新颖性无法适用的情形,则需要通过细则十三条来排除。本人认为细则十三条暗含的前提是新颖性无法适用,若可以适用,就不需要细则十三条了。而两个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申请的情况少之又少,所以在下认为细则十三条的指定主要是为了排除对同一申请人的重复授权情形。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7-31 01:36:47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对同一申请人的重复授权(仅以两个为例)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 在一份专利申请中撰写两个同样的权利要求,属于请求保护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情形,这样的行为会对公众造成影响?我目前能想到的范围来看是没有的。只可能对申请人造成影响—可能有超项费问题。看来这种情况并不是细则十三条主要防止的情形。
2. 申请人同时提交两份或多份专利申请,在这些申请中都撰写了相同的权利要求,相当于请求保护多个相同的发明创造。授权后如果权利人一直持有专利,从期限上来讲,这也不会对公众构成影响。但是如果专利授权后,权利人转让其中一份专利给他人,则可能对公众构成巨大影响,因此这是细则十三条规定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3. 申请人先后提交两份专利申请,在两份申请中撰写了两个相同的权利要求,除了出现第2点的情形以外。这种情况还会导致:
3.1 专利的有效期限从最早申请日起可能超过20年+12个月,当然申请人可能需要为后一个申请承担不主张优先权带来的创新性上的风险,但申请人同时有前一个申请做为保险。其实这对公众的影响可能是较大的,电灯的专利在2007年过期还是在2008年过期是差距蛮大的,往后多挪一个月的影响可能大于前面早一年授权。专利法是鼓励早日申请,早日公布,促进技术进步。申请人享受到早日申请的好处,同时还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享受到推迟申请的较大利益。
3.2 有效时长可能大于正常一项发明创造的保护时长。从理论上讲,在承担不主张优先权的风险下,该专利的保护时长可以达到约20年,大于正常专利的权利有效时长,显然这对公众也会构成影响,背离了专利有效期限相关立法的初衷。
最高院的观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只能防止上面的第2点,并没有顾及到第3点。但如果不顾及第3点,似乎影响公众利益,可能今天没有看到实例,但不代表未来不会出现。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7-31 01:57:06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美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不错的,但好像不太适用我国的情况。
仅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理解为仅授予一次则更为合理,操作也可能更简洁。最高院举的那个例子:两个人先后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先授权的情形;完全可以理解为该实用新型是无效的专利,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之前的一次授权被理解为不存在,那么给发明的授权仍然符合仅授予一次。
skynxm  注册会员 | 2008-7-31 18:42:44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审查指南158页倒数第2段早有说明:“因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guimaiduo2  新手上路 | 2008-7-31 23:16:15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法律讲的就是道理
adong_ip  注册会员 | 2008-8-5 22:37:42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专利复审委点评了:“ 在(2007)行提字第4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几个问题作出详细而充分的论述。首先,对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判决认为,两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完全相同的,应当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一项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入另一项的保护范围之内的情形,即保护范围部分重叠的,不能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二,关于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判决认可目前审查指南中“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的判断原则,并同时指出把重复授权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的观点违背了专利授予的先申请原则,也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另外,判决还指出,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不能认为一项专利权一旦终止,有关技术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使得长时间以来围绕重复授权相关问题的争议有了一个定论,肯定了审查指南有关上述问题的观点,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专利复审委员会  高雪)

详情和判决书见:
http://www.sipo-reexam.gov.cn/xwdt/fswjx/200808/t20080804_414041.html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8-8-6 21:05:09

R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授权的那个著名的案子有最终结果了

不是认为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吗?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就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wassia

积分: 15 帖子: 13 精华: 0

楼主热帖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