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补充一下: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此前被多处转载,简言之:
发明人舒学章先后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并先后获授权:
①实用新型:91211222.0,申请日=1991年2月7日, 授权公告日=1992年9月30日,终止日=1999年2月8日;
②发明:92106401.2,申请日=1992年2月22日,授权日=1999年10月13日;
A、2000年12月22日,济宁无压锅炉厂以重复授权为由提出对②的无效宣告,复审委员会认为利不属于重复授权为由,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B、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专利权有效决定;
C、济宁无压锅炉厂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认定②属于重复授权,撤销A和B的决定;
D、于是,复审委重新组成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②属于重复授权,宣告②无效;
E、现在轮到舒学章不服了,起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维持复审委的D决定;
F、舒学章再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级维持E原判;
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最高院再审,最高院提审,于2008年7月15日终审判决撤销D、E、F的决定。
全案历时八年,对我们业内最重要的就是最高院的这句话:
“专利法意义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最高院的判决书全文参见: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80722133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