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位兄弟说得精彩~!,其实——只是挖空心思,找到发明点、发明实质是用处不大的——相对于他说的从多到一,我觉得现在更多重视的,更有基础价值的,应该是从一到多。:)
——撰写的基础在于素材,也就是发明人所提供的发明方案,如果素材单薄,那么即使用再多功能限定来试图扩大自己的保护范围和或者说企图从(已经抓住的发明)实质上对自己的发明做保护,也白搭——因为:而根据美国专利法§112第6款“手段加功能(means plus function)”的记载方法,“这种权利要求应被解释为包含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相应的结构、材料或动作及其等同物”。
很显然———就那那个瓶子和盖子的例子:如果你只是发明了一个塞子,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发明实质功能是隔离瓶子内部和外部空间;然后就这样概括性的写claims,然后把塞子作为唯一的一个实施例写入专利,那么,如果有第二个人,发明了一个啤酒瓶子盖子式的从瓶子的上部对瓶子进行密封的专利,那么,他并没有侵权,因为它并非是你塞子的等同物。
这样的话,——到最后,还是需要propatent讲的那些创新理论,用这些创新理论和创新思维,去为你的发明做实施例层面的拓展,甚至更高层次的think out of box式的技术拓展,这样才能真正充实你的专利,壮大你的专利,否则,单从撰写上努力、概括、上位、我觉得意义不大。
发明说到底,还是需要智力创造去做更多的真正的创新的;撰写只是最后一关,仅仅在撰写上努力,是已经晚了的。
——前面的propatent说过的那种技术创新、技术拓展的思考方法,不错,我觉得。
中国专利人,能帮助客户做这种事情的人,极少——且说实话,这种和发明人之间的交流以及辅助他做技术拓展的工作,实质上应该是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应该做的事情。
hjpat wrote:
我的专利实务经验总结
看propatent的“您的羊圈牢固吗”有感而发--专利撰写“从多到一,从一到多”
Propatent 在“您的羊圈牢固吗——论专利撰写时的保护强度”文章中所谈到的专利撰写的保护强度,实际上是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角度出发的,如何撰写出一个最难被他人规避、绕过的最大最强的保护范围。(这是专利保护中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但只是其中之一,对于代理人来说需要注意的不止是这一个方面,本文仅针对propatent谈到的这一方面)
本人看过这篇文章后,尤其是文中谈到的 “上位问题”以及“扩展问题”,我觉得:一份好的专利申请是“需要代理人和发明人的密切配合”,专利撰写是一个“从多到一,从一到多”的过程。
(一)很多时候,发明人给我们提供的内容 都只是一个或几个 具体的实施方式,代理人所必须具备的是从这些材料中找出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实质“,并要能够大致判断该“实质”是否是有“创造性”的发明点,(很多时候,给的技术交底材料看上去就是一现有技术,得跟发明人沟通来发掘、来“套”发明点),再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 发明“实质”上升到 能够直接解决/实现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发明构思”,撰写出一个最有保护力度(也就是最难被他人规避、绕过)、最大的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
因此,代理人必须要具备 “从多到1”的能力,才能撰写出 最难被人侵权的独立权利要求。
(但实际上很多时候,代理人仅仅是根据发明人提供的“具体技术方案”,将其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剔除干净,并在保证不含有不能实施情况得到的—--独立权利要求,这样的话就仅仅考虑了“实施”的问题,当然这样写总之是“不会出错”的,但是太狭隘了:并没有从实现技术问题的角度、功能的角度 去深究 “发明实质”、“发明构思”。老实说,我刚学撰写的时候,也就是这么干的。)
就借用propatent举的那个例子,“假如某一个发明人是世界上第一个发明瓶盖的人,原有的所有盛水的容器都是敞口的。此时按照以上流程写专利的话,就会写出一种带有瓶盖的瓶子的技术说明书。但是朋友们,如果另外一个人发明了一个带塞子的瓶子,那么是否侵权呢?”
-----发明人的方案是 “ 容器的敞口(开口)部位设有盖子” 或者 “容器的敞口(开口)部位设有盖子或塞子”
但实际上 盖子、塞子都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发明人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解决容器的敞口问题
------发明构思:设置一个部件能够使得容器内部与外界隔开
因此,基于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应该为 ”容器的敞口(开口)部位设有能够使得容器内部与外界隔开的部件“
发明构思不等同于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等同于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若等同,就是纯功能),而是一个 能够 直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方案”
(二)至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detailed description), 实际上 绝大部分内容 是 “从1到多”,实际上也就是 lz所说的 技术的扩展。
而我认为,单凭代理人的力量,是很难做好“从1到多”的。当然一个具备了较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的代理人,能够做出一定量的扩展,但这样的扩展到底“对不对”、“能不能实施”、“是否足够”,只有 钻研过这项技术的发明人才有 发言权。
原则上来说,发明人应该主动向代理人提供 所做出的以及所能够推测出的足够的扩展。(一方面达到能够支持那个 最大的、最难被人侵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公开尽可能多的进一步改进的方案,使得他人很难就进一步改进继续申请 “从属专利”,防止权力受限制;再者,有具体的方案,侵权判定时,变得更为容易。)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发明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二)--A 如果发明人真的是做过很认真的、系统的研发(理论研究+实验验证),做过很多的尝试,做到提供扩展这一点是不难的。就像国外的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国内大公司的一些案件,权利要求写出好几十条,说明书能写出几十上百页,我想应该都是基于发明人做到了这一点的(至少是发明人主动配合代理人做到这点了)。
(二)--B 到目前为止,我很少碰到会主动扩展的发明人,很多时候,都是代理人给发明人提供多个扩展方向,鼓励发明人来扩展、进行理论推测,和/或者同时代理人基于自己所具备的理论来进行扩展并向发明人验证。
我个人感觉机械机构的案件,比较直观,从理论到实施的可预见性很强,所以扩展起来还是很容易的,就看发明人和代理人负不负责、肯不肯钻研了。
而化学方面的案件,能否实施、能否解决技术问题依赖于通过验证实验来反过来证明。很多时候代理人想自己依据理论扩展或鼓励发明人来扩展,但是发明人说:只知道自己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怎么做的,只知道这样做效果好,其他的没做过,不知道能不能实施。----让我们觉得“上位”也不好,怕得不到支持;不上位,保护范围太小,就是保护几个具体的实施方案(几个具体的“点”)。
我们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只要是发明人(+代理人)不脱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的理论扩展得到的方案,我都会写到说明书中去(但是心里偶尔也会觉得有点虚)。
总而言之 , 其实“从多到1”、“从1到多”就是哲学里面学的“ 从特殊到普遍”“再从普遍衍生到特殊” 。
“从多到1”,也即常说的“上位”,是代理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按哲学中的话,就是 “要能够透过复杂的现象(具体实施方案)看到本质(发明实质)”,代理人得有一双火眼金睛啊。
“从1到多”,需要发明人和代理人之间密切配合的才能做到,很多时候取决于发明人研发到了哪个程度以及申请人希望公开到哪个程度。
TRIZ和我提出的“从多到一,从一到多”,归根结底是一个道理。就使用而言,个人觉得 TRIZ对研发人员可能比较适用,而“从多到一,从一到多”更适合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