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楼上的说法,公安机关对某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后,也要等相对人不作出行政诉讼后能执行,好象不是这样。
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文本本身未规定生效时间;
2、法律、法规(指专利法和细则)也未规定《决定书》生效的时间;
3、部门规章(指审查指南)规定了登记和公告的条件(即:1、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才公告,2、当事人未诉或法院维持);
由此可见,《决定书》是立即生效的。(公告才生效恳定不对,因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是不公告的,能说它不生效吗?)(延迟生效或指定日生效也不对,缺少法律依据)
我也觉得这事不太通顺,但事实就是这样的:
《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但在登记公告前涉案专利权有效;
我认为,国局未立即执行《决定书》(现在才公告到2007年6月的,一般要滞后一年)的原因,可能是为了维护审查决定的稳定性和专利权的稳定性,因为国局并不是最终的裁决机关。比如,如果作了无效公告,后法院判撤,再作复权公告,此时社会公众可能由此获得先用权,对专利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令社众公众无所适从。
不过有一点要说明,仅代表个人观点,宣告无效的《决定书》送达双方后,尚未执行完结的侵权判决和调解,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有事下了,欢迎拍砖!wittyfool wrote: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作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必须要经过争议期才能生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争议期是三个月,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争议期满不寻求司法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确定的效力。就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而言,就是在当事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第一日生效。
如果当事人上诉,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原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则该决定生效之日仍然是当事人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期满后第一日,因为法院判决只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