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本人前述评论中的错误:
根据合同法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企业不必负责任。请指正。
alp wrote:
以下浅见希望对你有帮助:
由于a和b相近似,所专利b必然不会存在了,站在所述企业的立场上,则:
首先,看是否可以无效a,
如果可以的话则b也不存在,不用赔偿任何费用,但不能要求返还支付给b的授权费;但如果b有恶意或不返还明显有失公平,则专利权人b应当返还。
其次,如果不能无效掉a,则
1,由于专利权对制造的保护是绝对的,所以所述企业肯定侵权要赔偿;但a应提供证据证明所述企业侵权;
2,原则上所述企业不能要求返还支付给b的授权费;但如果b有恶意或不返还明显有失公平,则专利权人b应当返还;但要有证据证明b有恶意或不返还显失公平;
3,不管与b的技术合同如何,所述企业可以停止支付给b授权费;
请讨论。 |